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我國首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該條例,不僅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包括體育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在內的一些室外區域也將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標識四處可見,作為一項公共空間的文明倡導,早已為人們所熟知。2006年開始,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在我國正式生效,但直到今日,室內外公共場所的吸煙情況依然很普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送審,意味著公共場所“禁煙”已進入立法程序,公共場合吸煙或將受到法律的嚴格禁止。 吸煙和吸二手煙危害健康,這是公共場所禁煙的科學依據,在我國和世界范圍內也得到公認。目前,與吸煙有害健康這一基本常識相比,“公共場所不吸煙”在我國很大程度上還處于勸解、說服的階段。隨著社會發展進步,一些原本習以為常的行為,到了今天慢慢被視作陋習,譬如公共場所吸煙。這是一個文明變遷的過程,人們的公共生活習慣在改變,社會的態度在改變,改變朝著進步的方向,但也不是一蹴而就。 如今,公共場所禁煙進入立法階段,意味著文明倡導將走向法律強制,這場文明變遷開始由法律介入。公共場所吸煙,原來是不文明,如今將成違法行為,性質有別。和宣傳倡議類的文明規范不同,法律是嚴肅和硬性的規定,只要開始生效,就沒有回旋的余地。法令出臺,文明教養將不再是自然而然累積,而直接變成人為扭轉,無異于重塑一種新的公共文明方式。從立法操作來講,這是一項復雜的任務,需要考慮的問題非常多。如果僅僅強調“令行禁止”,則容易淪為簡單管制的印象,并且執行效率也不會有多高。 新法的實施預期,是立法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譬如室內公共場所就有太多情形,涉及人們日常工作、生活的各種環境,法律實難做出方方面面的規制。法律背后,更需要的是公共秩序的養成,如此才能避免“法不責眾”的尷尬。國內公共環境,能否為禁煙以及其他各種文明行為提供“基礎設施”,其實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場所中,是否都能設置相應的場所、設施,有街道和經營性場所是否為合法的吸煙區預留有空間,有隔離方式,等等,都將成為實際要面臨的問題。公共秩序若不足以養成,法律難有實施基礎,也容易置身空架子的險境,從而透支法治的信服度。 “禁煙”入法將采取怎樣的監管方式,也是輿論關注的一大焦點。事實上,“落實難”是控煙條例無法繞開的癥結,如果執行這一關過不了,就難免陷入“法不責眾”的尷尬境地。法律一旦啟動,就要樹立權威,如果陷入尷尬,難免折損信心,不利于法治威信及其信仰。在這個意義上,需要以重塑一種公共文明的方式看待立法,并充分考慮到它的復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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