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用戶不勝其煩的廣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消息稱,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信息,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11月5日京華時報) 按照工信部這一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短信息指的并不僅僅是手機短信,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體方式,應該都可被納入此管理的范圍當中。這說明,雖然我國立法整治“信騷擾”的速度有點遲緩,但在依法治“信”方面,還是頗值認同與期待的。 現實語境下,有法可依不等于萬事大吉。需要警醒的是,倘若空有“法治”的嚷嚷聲,到了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卻往往虎頭蛇尾,甚至根本難落實處,那就比“無法可依”還要戕害法治的公信。有專家不無憂慮地提到,“之前我國曾對電子郵件推出過類似的管理辦法,但因為執行不到位,最后淪為一紙空文,此次對短信息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轍?!比绾畏婪斗ㄒ幵凇靶膨}擾”面前不再鎩羽而歸,筆者以為重中之重還得努力確?!傲P到位”。 工信部對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截止時間定為今年12月5日,也就意味著這一規定有望在明年正式生效執行。然而,“喜訊”之下仍存隱憂:新規施行之后,假如很快便暴露出“執行難”的現實短板,那就非但起不到治“信”之功,反會再添失“信”于民的口實。 根治“信騷擾”要確?!傲P到位”,關鍵還得未雨綢繆、招招見實。就“信騷擾”這一頑疾來說,不管其是傳統型的,還是時新式的,它所騷擾和影響的對象,必定是一個個的通信終端用戶。所以,作為利益攸關者,所有通信用戶能不能在合力參與整治“信騷擾”中,成為實實在在的好處分享者,就顯得舉足輕重、不可忽視。 譬如,不妨明確規定,商業廣告未經用戶許可發送到個人通信終端上,用戶可以自動獲得按次計費的經濟補償,否則就對信息發布者依法處置。至于這筆“信騷擾”補償金的來源,電信服務商要么向群發商戶預收保證金,要么甘愿先行代為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的征求意見稿稱,“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聞此,有不少網友隨即表示異議:很多“信騷擾”廣告動輒上萬、數十萬地胡亂群發,即便事后按規受罰,其實際獲益都遠超“1萬元至3萬元”,那這罰款力度豈非無關痛癢?因此,要想堅決做到罰得“刺骨”和“肉痛”,還宜以“信騷擾”的范圍為處罰基準,加大違規者的風險成本,讓其不敢以身試法。 |
相關閱讀: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