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難告贏’,到底是民‘不懂法、不會告’,還是法院‘被干預’?”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請有關專家就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接受記者采訪。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我國行政訴訟有個特點就是原告的勝訴率即被告的敗訴率低。10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左右,近年來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11月5日《大河報》) 民告官勝訴率偏低,也即老百姓告政府,輸多贏少,特別是從十年前被告敗訴率30%到近年來的10%以下的尷尬現狀,定然激起公眾的憤慨情緒,民告官,果真如此難嗎?筆者認為,還是應客觀和理性看待民告官勝訴率偏低這一事實。 民告官勝訴率偏低,固然不排除目前審判體制不配套、不適應;現行機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法院偏袒行政機關的可能。 但需要明確的是,整體上勝訴率的高低說明不了問題,也無什么規律性可言。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秉公裁判,民告官勝訴率低,沒有什么好說的。在欠缺具體個案中法院偏袒行政機關的前提下,僅以民告官整體勝訴率偏低就推出司法不公的做法欠缺邏輯支持。 以筆者之見,目前民告官勝訴率偏低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目前的行政訴訟撤訴率較高,很多案件一旦以行政訴訟形式進入法院,未待作出正式判決,行政機關就可能在法官主持下與原告達成諒解,雙方各退一步,原告以撤訴告終。還有一種情況是,原告的起訴本身就不能得到支持,經過法官釋明后,主動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文書并撤訴。第三種情況,行政機關存在敗訴可能,在法院作出判決前主動改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達到維護權益目的,申請撤訴。 其二,一些地方存在行政協調的現象,這種情況最應引起重視。即原告將行政機關訴至法院后,法院暫不予立案,由法官口頭通知被訴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原告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協商和解。如達成和解,則原告將訴狀撤回(不屬于行政訴訟上的撤訴),如雙方分歧較大,則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動員撤訴和行政協調存在“偏袒”行政機關的嫌疑,怕行政機關敗訴后丟了面子。但反過來說,協調就是雙方都要讓步,如果沒有撤訴和協調,原告就一定能勝訴嗎? 其三,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行政機關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絕大多數行政行為能夠依法依程序作出行政行為。原告對這些沒有瑕疵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當然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了。 撤訴與協調消解了本應進入判決程序的大部分民告官案件。剩下的,都是雙方互不相讓,堅決打官司打到底的行政訴訟,很難說原告的勝訴率偏低就是法院偏袒行政機關的結果。因為,雙方的堅持,可能是原告固守自己的想法,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也可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完全合法,經得起審判程序的檢驗。 而且,還應明白一個道理,訴訟中,并非原告的訴求就一定能夠得到支持。當事人能否勝訴,要看其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要看其證據能否被法庭采信,不能僅憑一方的勝訴率高低來作出司法不公的論斷。 再者,如果說民告官原告勝訴率是法院偏袒行政機關的結果,是司法不公,法治不彰的典型體現。那么如果原告勝訴率偏高,被告勝訴率偏低,是否也可以說明行政機關的法律意識較差,行政行為經不起法律的檢驗。要是以此來論斷,忽視法律和證據的作用,不管行政機關是否敗訴,都于建設法治社會無益,這種論調未免有失偏頗。 民告官,不能只盯著勝訴率不放,而忽視了其他關鍵因素。比如,是否做到了有案必立,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和解而非“和稀泥”式的“各打五十大板”。再如,是否有效地破解了執行難,促使敗訴的行政機關盡快依法履行義務,這恐怕是比勝訴率偏低更有意義的關鍵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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