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10多年的博弈,中國鹽業改革終見曙光。中國鹽業協會近日披露,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已通過第七套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見征求。方案的核心為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 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已經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中國鹽業協會當時卻表示,這并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而只是許可證管理主體的變更。相隔不過半年,食鹽業有了更進一步的改革,可以說,廢止鹽業專營,意味著中國食鹽業由來已久的爭論終于有了定論。 我國目前的鹽業專營始于1996年5月,當時為保障食鹽加碘,國務院發布《食鹽專營辦法》。2006年4月,國家發改委根據該辦法又頒布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從而使食鹽成為我國僅有的保持專營體制、按計劃統購統銷的行業。而給食鹽以專營理由的,則是為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當時我國正開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等多項工作,可實施效果不理想,這促使政府開始考慮食鹽專營。 在特定的歷史階段,食鹽專營制度為中國消除碘缺乏危害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鹽業專營的弊端日益顯現。所謂鹽業專營是指從中央到地方設置了鹽務部門和鹽業公司,二者其實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鹽務部門承擔鹽業行政管理、鹽政執法、鹽業監管等工作,鹽業公司則進行鹽務經營。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政企不分,既是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從而為其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高額壟斷利潤提供了可能。鹽業公司的壟斷機理是:鹽業公司憑借專營權,突破食鹽批發環節,對上游生產領域及下流零售領域也具有控制權,從而從具體市場的專營(合法壟斷)擴張成為鹽業產供銷全行業的壟斷。這種縱向壟斷行為直接導致在確定的市場上,鹽業公司作為食鹽產品唯一的經銷商,對專營產品具有壟斷定價的權力。由于欠缺制度約束,食鹽專營經銷商得以壓低生產商的供貨價格,并憑借壟斷地位盡可能地抬高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實現其壟斷利潤。 值得注意的是,食鹽生產企業同樣對當前鹽業專營制度不滿。2010年10月,國內28家鹽業生產企業聯合上書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希望改變不合理利潤分成。據當時公開報道,鹽業公司的利潤大體是生產企業利潤的10倍左右。由于食鹽生產企業的效益主要取決于食鹽計劃,而鹽業公司掌握食鹽計劃的制定權。在制定食鹽計劃中,鹽業公司向制鹽企業索要各種補貼、回扣;在食鹽計劃執行過程中,各地鹽業公司以運費補貼、倉儲補貼、回籠貨款獎勵、銷售獎勵等名目降低了被列為國家指令性價格的食鹽價格。最后導致的結果,就是專營壟斷下的鹽價要比市場競爭下的鹽價,高出幾倍。此外,國家要求食鹽加碘,并希望通過專營制度來實現這個目標。但是,實踐已經證明,國企在這方面并不具備天然的社會責任,反而由于鹽業體制政企不分,專營權和監管權混在一起,食鹽品質不合格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在我國時有發生。 今天反對廢止食鹽專營的理由無非這么幾點。食鹽關系國計民生,必須由國家控制;食鹽專營承擔著穩定社會的職能;如果食鹽不進行專營,就無法推廣加碘鹽。仔細考察,這些不是真正的問題。今天,食鹽的戰略重要性已經大為下降,完全無需由國家專營。至于推廣加碘鹽,國家應該制定標準,加強監管,卻并無必要親自經營。食鹽專營制度阻礙了其他社會資本主體進入市場,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原則,廢止食鹽專營本質上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凸顯了政府堅定簡政放權、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的決心。相信通過引進社會資本,讓市場產生競爭機制,最終會改變食鹽業多年積弊,最終讓消費者得到實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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