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容置疑的權威與尊嚴,如果憲法不被信仰,法治必然是無源之水】 10月28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發布。《決定》指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同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擬以立法形式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意識、憲法觀念、憲法權威的宣傳教育活動。 學界關于設立“憲法日”的提議,最早可追溯至1982年12月4日。那一天,正是現行憲法頒布之日。19年后的2001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將這一天確定為首個全國“法制宣傳日”,旨在“進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13年來,“四五普法”已推進到了“六五普法”,“法制宣傳日”每年都得到了堅持。 從“法制宣傳日”到“憲法日”的升級,并不是后者取代前者,而是在“法制宣傳日”的基礎上,突出憲法的權威,以利于在整個社會營造出尊憲、守憲和護憲的氛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行政。憲法不僅是“眾法之法”,也是“根本大法”。憲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容置疑的權威與尊嚴,如果憲法不被信仰,法治必然是無源之水。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在我們這樣一個憲法文化積淀相對較少的國度,要全面推進法治建設,既需要以憲法的實施來宣示憲法自身的生命力,又需要輔以憲法宣傳和憲法文化的浸潤,使民眾時時感念于心,在日積月累中增強對憲法的尊崇與敬畏。 對中國來說,憲法是個舶來品。自滿清1908年制定《欽定憲法大綱》起算,憲法在國家層面進入國人視野亦不過106年光景。自清末始,曾出現“君主立憲”“虛君立憲”“資產階級共和憲法”等名詞,但并沒有培育出深入人心的憲法信仰。 新中國成立65年來,在曾起“準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之外,我們已有了“54憲法”“75憲法”“78憲法”與“82憲法”這4個文本。今天我們回望過去,“82憲法”頒布以來這32年的發展歷程,已為“憲法日”的設立提供了足夠的理由。一方面,政治、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需要憲法權威來捍衛;另一方面,尊崇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需要更多憲法文化和憲法理念的支撐。 當然,要讓憲法成為眾所敬畏和尊奉的“眾法之法”,成為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的基石,僅有對憲法的宣傳是不夠的。關鍵還在于,要有一個有效的憲法監督機制,確保違憲行為都能得到及時糾正。而這些糾錯個案,又將是“憲法日”最生動和最鮮活的宣傳材料。 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別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其深意正在于通過激活憲法的實施和適用,為憲法意識、憲法觀念和憲法權威的深入人心提供生命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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