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簡稱“條例二審稿”)接受第二次審議,其對公園噪聲限制措施有較大調整,明確噪聲限值不搞全市“一刀切”,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50米內區域禁廣場舞,同時限時時間段也調整為:13時至15時及晚上10時至次日上午8時。(10月29日人民網) 近年來,國家大力提倡全民健身運動,廣場舞也隨之風靡在城市的角角落落,甚至已成為城市里的一種時尚。廣場舞可以健體強身,可以排解寂寞,擴大交際,深受城市里休閑的中老年人歡迎,但廣場舞制造的噪聲也影響了附近居民的休息,并因此飽受詬病,甚至發展為不同利益群體之間互相怨恨以至處于劍拔弩張、勢不兩立的狀態,成為“全國現象”。舞者跳舞健身,舒緩疲勞,既屬個人情趣,也體現時代風貌,本無可厚非;居民反對噪音,期盼安寧,既為生存訴求,也是公民權利,同樣言之有理。為此,廣州市擬出臺規定,對廣場舞的音量、時間進行“設限”,以規范管理廣場舞擾民問題,尋求跳舞健身與居民安居的“最大公約數”,可謂用心良苦,值得提倡。 其實,對廣場舞擾民的治理早就有法可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廣州擬出臺的為廣場舞“設限”條例,就是為了強化對城市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通過對廣場舞訂立公約,對其活動作出在“時間的選擇”、“音量的控制”、“地點的規范”上的規范,引導其提升公德意識和自控素質。 不過話又說回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國外,大多數城市禁止制造噪音擾民,產生任何不合理、令人不安或不必要噪聲都被禁止,其中紐約的法律規定,居民樓1米處,所有超過45分貝的聲源都被禁止,違法者可被逮捕。而在我國,“廣場舞”噪音擾民也同樣違法,但很多時候在執法上卻是空白的,往往是城管部門“勸解無果”后便不了了之。廣州為廣場舞“設限”能否收到實效,關鍵還得看抓落實的力度。因此,希望相關管理部門能夠大膽出面,主動作為,對那些違反條例擾民的“廣場舞者”首先要多加勸導,敦促他們換位思考,理解附近居民的苦衷,約束自己的行為,盡量做到不擾民;同時,對那些不服管理、不聽勸阻、恣意擾民者,則必須嚴格依法查處,不能姑息遷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導、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廣場舞擾民并非是不可治愈的頑疾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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