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防治需要綜合治理,片面強求死刑對犯罪的預防效果,有時可能適得其反。對于犯罪治理而言,關鍵的是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 四中全會后首次修改刑法,死刑罪名的減少再度引人注目。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集資詐騙,走私武器、彈藥,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如若通過,中國刑法將只有46個死刑罪名。 死刑關系人最為寶貴的生命,而且一旦出錯便無可挽回,因此“生殺予奪”需要慎之又慎。檢視我國刑法對死刑罪名的規定,范圍十分廣泛,透露出一種肅殺的重刑色彩。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和法治文明的發展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與上次不同,此次擬取消的死刑中,超出了非暴力經濟類犯罪的范圍。其中除了走私武器、彈藥罪等仍屬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外,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則屬于危害國防利益罪。從司法實踐看,這些罪名平時適用死刑都極少,而有的罪名適用死刑則長期受到詬病。例如集資詐騙罪,近年來吳英案、曾成杰案等一些集資詐騙的死刑案,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爭議。今年年初,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合提交議案,主張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此次取消死刑,算是順應了民意,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最容易引起爭議和擔憂的,是取消組織和強迫賣淫罪的死刑。這兩個罪名一般也屬于非暴力性犯罪,但由于其保護的對象是弱勢人群,而且犯罪本身有傷社會風化,所以老百姓在心理上會擔憂,死刑取消后會不會出現犯罪反彈。尤其是“唐慧女兒案”,就反映出社會上一些人依然迷戀死刑的威懾力。 刑罰的設計,總是帶有預防和震懾犯罪的意圖。但人類的歷史證明,刑罰并非越嚴厲就越有威懾力。在現代犯罪形態多樣化的復雜社會,犯罪的防治需要綜合治理,片面強求死刑對犯罪的預防效果,有時可能適得其反。有人研究各國刑法,發現組織賣淫罪一般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為12年以下。而從我國取消13個罪名死刑后的實踐看,并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對于犯罪治理而言,關鍵的是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如果在懲治的刑罰上銜接有序,在具體的刑事司法中能夠實現常態化追訴,就不會妨礙對犯罪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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