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10月10日《北京青年報》) 網絡只是現實社會的延伸,我國業已建成的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罰三層次全方位的責任體系對于網絡侵權、網絡違法、網絡犯罪同樣適用,相關權利以及相對應法律責任也在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體系中均有體現。可是,上述大部分法律制定時,互聯網與當下相比還并不發達,網絡侵權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并沒有如今那么凸顯,因此,法律規則的構建還是基于傳統的線下領域,即使有針對網絡的只言片語,也只是原則性規定。 當成文法和網絡世界存在著一定溝壑,如何在相關領域適用法律?如何讓法律所確立的原則化權利照進網絡?如何避免網絡走入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就成了全社會必須面對的問題。而法治國家中,成文法需要保持相對穩定性,填補溝壑的責任就落在了司法機關身上。事實上,司法機關本不制造法律,而在于發現法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與精神,通過明確司法適用標準的方式,將法律賦予公民的紙面權利拉進現實,為人們提供更加顯性的行為準則。 去年9月,最高法聯合最高檢制定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厘清了網絡刑事責任問題。然而,刑罰是維持社會穩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刑事責任的謙抑性,注定著只有網絡不當行為嚴重侵害到公共利益或者嚴重侵犯他人權利,不端者才能得到刑罰制裁。實際上,多數時候,我們需要依靠被侵權人,即普通網民,通過民事訴訟維權來追究網絡不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可見,要重塑網絡規則,被侵權人的權利伸張不能缺位。遺憾的是,略顯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導致被侵權人維權成功在當下并不具有普遍性。最基本的就是,在法律的“明面”上,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沒有向被侵權人提供已知侵權人信息的義務,而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得不到侵權人信息這讓被侵權人如何維權? 而本次新司解規定,原告先行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符合條件時,法院可以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法院提供涉嫌侵權人信息,原告再根據信息請求追加其為被告。這個制度設計來源于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這就充分保障了被侵權人的基本訴權,讓起訴成為可能。 同時,網絡維權也存在成本過高問題,新司解基于侵權責任法,將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認定為財產損失。這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用。這將極大解決被侵權人維權得不償失的后果之憂。 權利保障不僅體現在訴訟程序上,新司解還根據立法精神、結合網絡特點,對公民的實體網絡人身權利作出了合理適當的擴張解釋,如保障網民言論權與著作權,明確非法刪帖者的民事責任;界定公民網絡隱私權;明確支持網絡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主張等等。我們有理由相信新司解能夠起到激發公民力量的作用,調動人民主體性,以權利對抗網絡暴力,這正是公民社會中的法治精髓所在。 舒銳(北京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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