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多項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9月28日鳳凰資訊)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禮儀之邦。“禮尚往來”可謂是中國由來以久的傳統文化之一,在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禮尚往來、送人情似已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特別是在官場上,“禮尚往來”可謂是演繹得“生龍活虎”。節假日官員“禮尚往來”,官員過生、住院甚至父母喪事也“禮尚往來”。漸漸地,官員禮尚往來成為了官場“潛規則”,其中潛藏著巨大的腐敗問題。官員“禮尚往來”已不單是通常意義上的傳統情誼表達方式了。 而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雖然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常常導致執行不力,也使得官員放心大膽地收受他人給予的禮品禮金,結果往往會產生利益,并且損公肥私。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這一法律的設立并不是什么“博眼球”的把戲,而是結合中國國情提出的重要舉措,是國家在反腐倡廉中邁出的重要一步。通過立法,首先,用剛性手段填補了官員借“禮尚往來”這一托詞實行變相腐敗的“漏洞”,讓官員不敢再收受禮品禮金。其次,標志著反腐倡廉向反腐促廉轉變,從而將反腐工作推向了更高的政治舞臺,必將在大地上刮起一股清風,受到群眾的廣泛好評,密切黨群關系。 因此,筆者有理由相信用立法約束官員“禮尚往來”一定會取得喜聞樂見的成效,并期待著今后不斷的改革與創新,期待著更多的驚喜和福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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