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一向有“打老虎”、“打蒼蠅”的說法,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老虎、蒼蠅一起打”。最近有人提出,反腐敗還要“抓狐貍”,說是“狐貍”之害不可小覷,“狐臭”之亂必須清除。】 誰是“狐貍”?就是“老虎”“蒼蠅”身邊的司機、秘書、情人、親友等等。說他們是“狐貍”,其來歷是“狐假虎威”的寓言。這些貪官身邊的親屬和工作人員依附于貪腐官員,利用他們權力的庇護,也大肆借權牟利,其中不乏升官發財者,也有張開血盆大口,吞噬大量財富者。如果說貪官是老虎,他們確實就是“狐假虎威”的“狐貍”了。我們在高壓反腐、有腐必反的時候,應該本著除惡務盡的指導思想,連狐貍一起抓住,并且清除污染環境的“狐臭”,這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 不過,如何準確地在“打‘老虎’拍‘蒼蠅’”時“抓狐貍”,還是需要細細研究,不可把“狐貍現象”當做反腐敗的普遍規律,而應該劃清政策界限,增強反腐敗的針對性。我覺得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準確把握老虎和狐貍的關系。任何比喻都是跛足的,我們現在把領導身邊的人比作“狐貍”,其實是不夠準確的。所謂“狐假虎威”,主要說的是狐貍利用老虎的威望來為自己造勢,而作為老虎其實是不知道的。而現實生活中的狐貍和老虎的關系并不是這樣。一方面,許多狐貍利用老虎去牟利是老虎知道的,甚至是得到老虎許可的。例如,當初犯下重罪的“河北第一秘”李真的為非作歹,其實是得到程維高的準許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現實生活中不僅是狐貍利用老虎為自己牟利,老虎也經常利用狐貍為自己辦事。他們是互相勾結、互相利用的關系,甚至結成了腐敗聯合體。這顯然與“狐假虎威”的含義大相徑庭。我們在反腐敗時應該看到這種關系的多樣性、復雜性。 二是準確估價“狐貍現象”的現實存在。“狐貍現象”是不是普遍規律?我們只能說,好官身邊可能沒有狐貍,貪官身邊可能存在狐貍,但貪官身邊也不是必然有狐貍。我們不能一打老虎,接著就一定要把老虎身邊的狐貍抓出來。有的老虎就是自己占山為王、為非作歹,身邊并沒有一大幫子的狐貍。即使老虎身邊有狐貍,也只是某種狐貍或者幾只狐貍,不能認為領導身邊的司機、秘書、親屬、情人都是狐貍。有的老虎身邊的秘書就是個清清白白的工作人員,甚至還有因為堅持原則被老虎晾在一旁的呢。所以,我們在反腐敗時,不能把“狐貍現象”當做必然的規律去找狐貍,不能從概念出發,而應該從實際出發,狐貍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這里也不能搞有罪推定,甚至預設指標。 三是準確認識老虎和狐貍的責任劃分。老虎身邊抓到了狐貍,我們既不能看到狐貍很壞,因而誤以為就是他們教壞了老虎,也把老虎推下水了;也不能認為狐貍干壞事,就是老虎負責,狐貍自己的責任也是不能抹殺的。正確的態度是,對于共同的腐敗,老虎顯然要承擔主要責任,不僅對自己的腐敗承擔完全的責任,而且要對狐貍的錯誤承擔領導責任,當然,當老虎已經承擔刑事責任之后,其對狐貍教育管理不嚴的責任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那可能只是行政責任;而對于自己的罪行,狐貍也要承擔完全的責任,不會因為領導有責任而減輕處罰。 正確理解“狐貍現象”,是為了反腐敗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我們需要明確如下兩點:一是,預防腐敗的關鍵還是監督權力,管住老虎,把老虎關進籠子。解決了這個主要矛盾,連老虎都不能亂跑,還怕身邊的狐貍嗎?二是,也要警示老虎,不但要管好自己,還要管好身邊的狐貍。至于警示狐貍不去狐假虎威,這反而是不太重要的問題。當老虎的問題不能解決,警示狐貍也是沒用的。 殷國安(江蘇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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