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中國慈善透明報告》顯示,有77%的公益慈善組織透明指數得分不及格,其中地方紅會得分較低,五成公眾對慈善組織信息披露不滿意。《報告》還顯示,去年我國慈善捐贈總額近千億,企業捐贈近7成。 慈善的生命力在于透明。唯有透明,慈善事業才能真正激發、吸納、整合人們內心的慈善熱情和動力,讓慈善事業生生不息。遺憾的是,從報告來看,慈善組織的透明度還不夠,雖然止跌反彈的捐贈數額可帶來稍許安慰,但若我們辨析慈善捐贈的主體,對比慈善事業發達的國家,就會明白,增加慈善組織的透明度,會讓慈善事業煥發怎樣的面貌,取得怎樣的進步。而這種可期許的面貌和進步,現在還只是一種暢想與可能,甚至可能因為慈善組織的停滯不前,而成為一種泡影。 所以,需深究的問題是,為何慈善組織的透明度較低,如何增加和提升其透明度,讓慈善可以成為“玻璃缸中的金魚”?盡管,造成慈善組織透明度較低的原因很多,但已形成共識的核心原因是,行政化造成的公開動力不足、自覺不夠。雖然,《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對捐贈信息的公開作出了指導,但這種指導并非強制規定,在缺少法律剛性的保障下,容易成為一種看上去很有力的“空話”。加之,慈善組織多帶有官方背景,缺少競爭意識和服務意識,行政化所帶來的種種官僚作風,行之于慈善而為人更不能接受。 因此,去除慈善組織的行政化,既是對慈善公信力的保證,也是對慈善公信力的提升。當行政化的種種弊端在慈善事業中被消除,人們看到的是公開透明的服務積極的慈善組織,他們對于慈善的種種顧慮就可以消除,他們內心的慈善熱情就可能被最大化激發。 有人期待以立法的形式推進慈善組織的去行政化。這是去行政化的應有之路。只是,慈善立法之路卻走得艱辛。從2004年全國民政會議提出建立慈善長效機制,慈善立法一直步履蹣跚,成為頗為期待但也等待時間較長的立法之一。顯然,慈善立法到了迫切需要提速的時候。 其實,關于立法的重點是可以梳理清晰的。首先,明白慈善的意義,厘清慈善的內涵。這是慈善立法的出發點,若何為慈善還是模糊的,慈善與行政的關系還沒有弄清,慈善甚至呈現出反慈善的一面,立法就可能麻煩更多、矛盾更多。其次,明確慈善的路徑,規劃慈善的未來。慈善不僅是一種動機,還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必須以制度予以規范,才能成為真實的慈善,所以,慈善立法必須具體、細化、可操作。第三,增加公眾的監督,提升慈善的激勵。慈善組織的公開性夠不夠,應由公眾判斷,判斷的標準之一,就是他們的監督是否簡便、可行、有力。只有公眾監督成為常態,慈善組織才能獲得公信力。 當然,公開透明只是公眾參與慈善的基礎,慈善事業對于公眾的激勵——道德層面的激勵和功利化的激勵,都是人們整體參與慈善的直接原因。對于公眾來說,他們期待的慈善是自愿的、透明的、制度化的,全民性的。這離不開慈善的去行政化,更離不開慈善的立法。只要慈善立法能夠理念、路徑、機制三方面用力,人們期待的全民慈善,就不會只是夢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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