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制定一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遠遠不夠,過渡色彩較濃厚,其效力和權威不足以支撐不動產法律體系。】 日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結束,社會各界對條例出臺普遍表示支持,希望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盡快實施。不動產是國民最大一筆財產,國家不僅應當摸清“家底”,更應明確依法保護公民“家底”的立法宗旨,同時準確掌握不動產數據,為改革決策提供支撐。(9月21日新華網) 自公開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界,針對不動產登記類型、不動產登記與公證、信息共享與保護等問題,踴躍反饋意見。但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僅要廣泛征求民意,還要適當升級提速,適時由“暫時條例”升級為“條例”乃至“法律”。筆者建議國務院制定出臺暫行條例之后,應當及時吸取立法和實踐中的經驗,適時出臺更加成熟的條例,并且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穩步推進不動產登記法的制定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正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法規屬于“暫行條例”,并且已經延遲。2013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曾明確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立法滯后、法規難產,從側面折射不動產登記制度進入到頂層設計和立法的實質層面后,各方面利益博弈之復雜。 按照現行法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均與不動產登記有關。但其中不少條款本身就需要修訂,假若只制定《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而不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勢必產生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間的沖突。因此,國務院除繼續推進不動產登記立法外,還應主動協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相關法律的修訂完善,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規章的修訂和廢止工作。 不動產登記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已建立各種不動產權利的登記制度,但總體而言比較分散。不動產相關登記條例如與某些上位法不一致,可能導致條例無效的尷尬局面。若不動產登記立法升級,制定不動產登記法,按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不動產登記法可取代其他法律中關于不動產登記的不適宜的規定。 僅制定一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遠遠不夠,過渡色彩較濃厚,其效力和權威不足以支撐不動產法律體系。從現實出發,有必要適時升級為更權威的《不動產登記條例》乃至出臺不動產登記法,同時適時修改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立法,是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倒逼行政管理的產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具體內容,需要有關部門拿出壯士斷腕的決心和勇氣,義無反顧、排除阻力、強力推進。只有以更大的決心破除利益藩籬,堅決把“硬骨頭”啃下去,才能爭取不動產登記制度及不動產登記法早日出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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