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貴烏南路陽光小區自今年3月以來,因地下水管破損發生滲漏,每個月漏掉的水近3萬噸,小區目前已欠繳水費33萬元。經多方協調,自來水公司拿出解決方案,正在征求業主們的意見。(9月11日《貴陽晚報》) 據介紹,陽光小區水管滲漏后,自來水公司曾三次進行修補,但水管已經整體朽壞,不久又發生滲漏。而陽光小區水費收繳是按總表計算,水管漏掉的水也被計算到居民用水量中。根據這兩個因素,筆者以為,水管滲漏的損失由業主平攤,不盡情理,而應以小區內水管的產權為依據,厘清各方責任,再進行水費損失計賠。 所以說,水管滲漏的損失由業主平攤不合理,是因為,如果物業公司或者有能力控制水表的業主,出現了偷水的情況,那他們使用的水就將被分攤到了其他業主頭上。這對物業來說,降低了成本;對其他業主而言,則是花了冤枉錢。即使不存在偷水的情況,由所有業主分攤水管滲漏的損失,而放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也不符合常理。 以小區內水管的產權為依據,有效處理水管滲漏損失,不僅公平合理,而且有利于責任方承擔責任,避免業主成為“冤大頭”。如果小區業主的水表以外,水管產權歸屬于自來水廠,那么,水管整體朽壞及其三次修補未完全控制漏水,自來水廠難辭其咎,水管滲漏損失就應當由自來水廠承擔。但現實中,小區內水管歸屬于自來廠的情況,可能性不大。 如果水管產權歸屬于小區全體業主,那么,小區物業應承擔水管滲漏損失。因為小區的公共設施、綠化、衛生環境等,是全體業主委托物業公司管理的,物業有維護、保養、修補水管整體朽壞的責任與義務。物業公司未及時處理,致使已經流進小區的自來水浪費,要么說明物業公司規范不夠,要么是對具體責任人明確不到位。被浪費的水費,只能由物業及其責任人承擔或賠償,才能體現權責相等的原則。 在業主與物業之間,業主以繳納物業費的方式承擔了義務,物業以收取物業費的方式承擔小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責任,業主再承擔因物業公司管理疏忽或責任落實不到位形成的額外水費負擔,業主不應該輕易認可和同意。對物業而言,要求自來水公司直接一戶一表、按戶計收水費,可撇清責任,減少爭議和麻煩。 類似情況,不僅體現在水費問題上,如果小區內各業主的電費也是以小區總火表結算,由各業主與物業計收的,也應計改為一戶一表、按戶計收。這并不是說水、電的浪費再也沒有人管了,而是避免物業公司給水廠、供電部門當“保姆”,從而因更明確了誰收費誰負責維修管理,可避免爭議和扯皮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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