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未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因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其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 據本埠媒體報道,廣州有2萬多家企業存在不同程度的職業病危害,涉及勞動者近80萬人。包括皮具箱包制鞋、寶石加工、修造船、IT電子制造、木質家具制造等二十幾個行業,以高風險、高危害的粘膠劑、有機溶劑、矽塵、電焊煙塵為主。由此可見,職業病是一個大“病種”,其防治工作事關數十萬人及其家庭的福祉,不可小覷。 “管理規定”給勞動者賦權,給職業病防治穿上法規“防護服”。尤其是“未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炒人的規定,對勞動者是一種權益保障,萬一查出問題,有人為自己的健康負責。對企業來說,給員工“離崗體檢”也是一個厘清責任之舉,避免日后發生道不清、說不明的糾紛。其實,翻開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其中就有“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之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也有類似條款。 法律法規固然必不可少,對于廣大勞動者來說,或許更需要的是制度的執行力。印在紙上、掛在墻上的法律法規再多,如果不能走到地上也白搭。職業病防治難在哪里?對一些高風險、高危害的小企業,譬如有活就干、干完就散的“裝修游擊隊”,勞動者往往連一份像樣的合同都沒有,根本談不上“離崗體檢”這檔子事。對大企業進行這方面的規范貌似容易一些,但事實并非如此,大也有大的風險。一方面,處于絕對弱勢的勞動者個人根本無法與大企業“拗手瓜”,企業拒不執行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勞動者又能咋辦?另一方面,大企業更容易通過私下勾兌的方式與體檢單位達成“共識”,以降低職業病的檢出率。數年前,河南省農民張海超的“開胸驗肺”事件,就有這種跡象,當地職業病鑒定機構存在明顯不作為。 職業病問題是一個全局性問題,不獨廣州才有。想將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落到實處,就要多研究執行過程中的“短板”,在薄弱環節上多下功夫、多想辦法,這樣才算將好事辦實,讓“人人享有職業健康”成為現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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