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小區的物業管理費,近日從1.2元/平方米漲至1.8元/平方米。本次漲價過程中,該小區逾40%的業主未投票,根據《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為“推定票”,繼而成為贊同物業管理費上漲的最大人群(據8月31日《珠江晚報》)。 《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業主未進行投票或者未向業主代表提交書面意見的”,除一些規定事項以外的表決事項,推定該業主表示同意參與投票的多數人的意見。乍一看這樣的規定很難讓人理解,小區物業做出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決定,業主不發表明確意見或保持沉默即被視為“同意”,這明顯有些“強加人意”,尤其對于物業漲價這類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業主保持沉默,并不意味著就對物業費漲價都持“贊同”意見,這樣的“推定票”很難有合理之處。 但仔細品味一下,《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做出這樣的規定,更有他合乎邏輯且不違反投票表決程序的深層內涵,并不是簡單的“被贊同”,他只是強調對物業決定投票表決的事宜,如果大部分業主投票贊同,保持沉默的業主即被視為“贊同”;反之如果大部分業主對投票表決的事宜投“反對票”,保持沉默的業主也即被視為“反對”,這實際上與“少數服從多數”不存在任何矛盾,沉默業主的真實意愿可能未必就同意多數投票人的意見,但也只能“隨大溜”。 在現實的小區物業管理中,的確有不少業主對物業做出的一些決策不甚關心,抱著“隨大溜”的態度,對自己的這份“決策權”毫不在意。報道中美麗灣小區對物業漲價的這次投票表決,幾乎就是小區業主普遍心態的一個縮影。物業費漲價直接涉及到全體業主的切身利益,該小區物業對實施的這次漲價在程序上幾乎不存在任何瑕疵,完全按照物業管理的程序進行,組織了全體業主進行集中表決,對于沒有參與投票的業主也一一登門征求意見,但仍有超過4成的業主不發表任何意見,而參加投票的結果是261贊成,140票反對,如果“保持沉默”的339名業主有明確態度,最終的結果則很難預料,說不定會讓美麗灣小區的物業費漲價陷入流產。但按照《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這339名沉默業主只能被視為贊成“漲價”。看起來確實有些“冤”。 但是,這種“冤屈”很難讓人同情,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小區,物業管理上出現任何問題或作出任何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計劃和決定,每一位業主都可以理直氣壯的闡述自己的觀點,尤其是牽涉到每一業主的物業漲價,每一位業主更應當明確表明自己的態度,這是對自己權益的維護也是整個小區的的負責任,每位業主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進行表決決定,無論最終結果如何,也能夠坦然接受,遺憾的是“隨大溜”思想和心態使得不少業主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力,并把維護自己利益的希望其他業主身上,正是這種較普遍的漠然心態,才最終釀成超過4成業主“被贊同”的奇葩景觀,該履行的責任不履行,出現“被贊同”漲價又如何能稱得上是“冤”呢? 如果延伸來看,盡管我們在現實社會生活時常會遇到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也不存在這種“被贊同”的規定,但依然有不少具有選舉和被選舉資格的人不珍惜手中的這份權利,要么“愛咋咋地”,要么就是為了一點蠅頭小利拿投票權換取眼前實惠,最后發現結果不如自己所愿,才轉過來怨天怨地,缺乏權利意識,必然要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珠海地方物業管理中的這項規定,確有其獨到創新之處,既提醒廣大業主要珍視自己的表達權、表決權,又對沉默業主的態度進行了合理“推定”,不表明態度即意味著同意多數人的選擇,美麗灣小區339名“被贊同”物業漲價的業主一點也不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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