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公安部門先于法院判決處置了吳英的部分資產,有沒有切實減免損失尚且不說,但各種批評與質疑都招來了。涉案財產的處置,終歸要回歸司法。】 自2006年吳英案進入司法程序以來,資產處置問題一直是輿論焦點。圍繞著吳英案涉及的債務、查封的資產以及資產處置等情況外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東陽市政府和公安局相關負責人日前對備受輿論質疑的眾多問題進行了回應。 這是一個媒體劇變的時代,良性互動是新媒體有別于傳統媒體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司法同樣被動融入了這個屬于新媒體的時代,“回應型司法”成了大勢所趨。許多影響性案件,之所以從個案演變成公共事件,多存在公安司法機關拒絕回應或回應不充分、不及時、不真實等情況。吳英案本來是一宗地方性個案,但卻在司法過程中逐漸演變成備受矚目的公共事件。個中原委,從偵查到檢察到審判,幾家責任機關的信息公開問題都值得認真反思。 值得關注的是,這次出面回應吳英案資產處置問題的仍是東陽市政府和當地公安部門。但以法治的視角觀察,最有資格也最有責任出面回應的,其實應該是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視其為無罪。人且如此,涉案財產也是一樣。在法院未有終審判決將某項財產認定為犯罪所得或應予沒收之外,這些財產在法律性質上,就還是被告人的。換句話說,在吳英案未終審判決之前,其名下的資產,不管是非法集資所得也好,集資詐騙所得也罷,仍屬吳英所有,偵查機關有權查封、扣押涉案財產,但要處置這些財產,還得有法院的裁判依據或權利所有人吳英的同意。 但吳英案和眾多非法集資案一樣,都落入了政府“維穩”的大盤口。在這些案件中,涉案資產的處置,往往由地方政府主導。而地方政府的理由無非是兩個:一是“維穩”;二是對易貶值的資產提前進行處置,有助于減免損失。 從吳英案看,政府和公安部門先于法院判決處置了吳英的部分資產,有沒有切實減免損失尚且不說,但各種批評與質疑都招來了。疑似特權人物優先受償、拍賣過程不透明、低價拍賣等情況,一直持續到吳英已開始服刑。這就是以“維穩”之名,越維越不穩的一個典型標本。 此次東陽市公安局副局長陳華勝也回應了處置程序的問題。他解釋稱,根據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2014年3月經上級有關部門協調確定由東陽市公安局負責依法處置吳英集資詐騙案中的涉案贓物資產。從時間節點上看,此時吳英案早已終審判決。先予執行財產處置的緊迫性,已經不那么“緊迫”了。從法律上看,東陽方面所說的國務院、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也不能與刑訴法相沖突。 讓法院在資產處置小組里掛個名,但決議都聽公安的,這樣的司法異化,公正承載不起,司法權威也損耗不起。涉案財產的處置,終歸要回歸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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