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昨日上午,《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入市人大三審階段,防止出現“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的現象,三審稿增加了一項規定: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可以改規劃。(8月27日《南方都市報》) 一個城市的規劃的出爐,是要經過科學論證,反復研討才決定的,而且城市規劃性必須具備一定的長遠性、穩定性、嚴肅性,才能夠對于城市的發展、民生的改善帶來真正的益處。但為何全國各地“一屆政府一個規劃”、“朝令夕改”現象并不罕見?看上去似乎與“新官上任三把火”有關,但實則是新任領導腦海中的“政績觀”、“一言堂”思想作祟。 此次,廣州市人大正在修改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將“重大規劃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表決”條例刪除,同時要求市人民政府進行規劃決策時,應當將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為重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未經規劃委員會審議或者審議未通過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準。 這在一定程度限制了行政首長隨意調整城市規劃的權力。 最重要的一點是《條例》三審稿增加了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規定: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送審批。 可以說,廣州市此次擬立法確保城市規劃的科學、長遠性,避免出現“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現象,有效節約城市建設成本、保障好城市長遠發展、民生項目的有續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于全國其它城市來說具有積極效仿意義和推動價值。 立法防止“城市規劃”的反復,這僅僅是在限制領導隨意撰改城市規劃權限上走出的第一步。但具體執行中是否能夠落得下去,是否接受得了民眾監督的檢驗,還得多方面下功夫。 領導作為城市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手中握有相對較大的權力,在人事、行政、財物等決策權中占有核心地位。法律法規即使再完善,但“長官意識”未清除,民主監督上不了臺階,以“長官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事情還少嗎? 要想真正杜絕“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用好國家的錢,辦好民生事,除了政府領導要有堅定的政治信仰,具有強烈的權責意識外,更應該通過機制把領導權力科學地裝進“籠子”,要讓所有制度掛在墻上,讓領導的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讓民眾參與進來,形成良性互動,做到有法有章,民主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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