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訊 據報道寧波市中級法院日前依法駁回一起強奸案的上訴案,維持原判。此案中,由于受當事人收買,受害人陳某在一審中曾推翻自己遭強奸的說法,稱發生關系是“自愿的”,并出具諒解書。最終,受害人陳某因包庇罪,被北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8月15日 臺海網) 一起惡性集體強奸案件因受害人陳某主動遞上“諒解書”變得撲朔迷離,辦案民警一頭霧水,檢察官們更是壓力倍增。幸好,經過縝密的偵查與思想攻勢,受害人陳某終于承認是被人收買,為20萬作“偽證”為四個犯罪嫌疑人開脫,輿論的鋒口又重新指向4個犯罪嫌疑人及被害者陳某,道德上予以嚴厲的譴責與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但在法律層面如何甄別與預防類似翻供、串供情況發生,從而導致案件陷入僵局值得法律界人士反思? 浙江寧波發生的這起惡劣集體強奸案件被網友稱作“李天一案”翻版。確實,同樣是四男奸淫一女,同樣是案件出現一波三折,所不同的是:李天一案眾說紛紜、“強奸說”“賣淫說”鋪天蓋地、“千呼萬喚始出來”,最后一刻才予以定罪;而本案雖發生案情逆轉,但辦案人員很快發現“諒解書”的玄機,將案件定性,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不難看出,罪犯一旦得手冷靜下來,便會使出一切手段、盡一切可能做垂死掙扎、為逃避法律的懲處,走關系有之、作偽證有之、更有人拿錢去收買,搞串供、實現所謂“諒解”以規避法律的嚴懲。 受害人陳某遭受多人輪奸,在身體上、精神上都受到殘酷的摧殘與創傷,對此,我們毋庸置疑。而隨后主動向檢察機關遞交“諒解書”行為看似令人費解,實質上是無法抵擋來之巨額金錢的誘惑。試想下,按我國刑法規定:“二人以上輪奸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客觀上看,于社會而言,刑法嚴懲確實彰顯了公平正義,但受害者也僅是一種精神上的慰藉而已,物質的身體與精神上賠償則無所體現。因此,現實的生活讓受害人作出現實的選擇應該說絕非偶然,畢竟,無論承受了多大的創傷與屈辱,生活還是得繼續。 因此,筆者呼吁,對于類似惡性強奸犯罪等犯罪行為除卻刑法的嚴懲之外,是否可以考慮增加經濟補償的附加罰?同時,對于企圖通過“金錢”“公關”等手段收買受害者的不法之徒也得施以刑罰。唯有此,類似的受害人陳某出爾反爾,使案件出現撲朔迷離的情節才會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因為,這不僅關系到更好保障受害人切實利益,也是維護法律嚴肅性與權威性的必然要求。 |
相關閱讀:
- [ 05-30]校園強奸案是防不住還是缺乏防范?
- [ 05-30]“防不住”豈能成校園強奸案理由
- [ 04-30]聯防隊員 強奸案
- [ 11-23]強奸案“鬧大”才立案是二次傷害
- [ 07-25]貴州強奸案羅生門與連環錯
- [ 05-21]強奸案筆錄活色生香 受害人權益慘不忍睹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