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蒲江縣出臺《關于規范全縣黨政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通知》,規定婚喪喜慶事宜隨禮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含津補貼)的10%。通知要求操辦者收到明顯超過此數額禮金的,應在事后5日內報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7月24日《人民日報》) 借大操大辦婚喪喜慶而斂財,導致人情往來的變異,婚喪喜慶腐敗之風的泛濫。解決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斂財的不正之風,需要制定更加明細的規定讓其更具有操作性。 但是,將公職人員視為“不食人間煙火者”,顯然有些矯枉過正。從已有經驗來看,隨禮不超工資10%缺乏足夠的操作性,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給予跟進。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倡導性規定也有其不可替代的價值和作用。八項規定實施之后,一些基層公務員就對此極為歡迎和感激。“隨禮不超工資10%”同樣能起到減負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用“規定”去反駁面子思想;另一方面,也可以據此獲得別人的理解與支持。因為有了規定后形成的共識,彼此之間就會有一個墨守成規的標準認同,而不會因為民風民俗而處于進退維谷的境地。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直以來,“不得借機斂財”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其間的彈性空間過大,具體操作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送一兩百還是送四五百,沒有絕對的界限要求,既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也無以對公職人員形成保護。 從常識上來判斷,管住了送禮的標準,讓其處于“象征意義”的層次,即便操辦了婚喪喜慶之宴,也很難產生斂財的結果。“隨禮不超工資10%”既有總量控制,又有參照標準,同時隨著物價的上漲和工資的等級不同,也有相應的差異性,既科學又人性,其做法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值得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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