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從業人員要遵守與所在新聞單位簽訂的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不得違反約定,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或者擔任境外媒體的“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或專欄作者等。(7月11日 《光明日報》) 新聞從業者不得擔任境外媒體的“特約”,無論是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都不行。這從規范國內新聞從業者的職業道德規范上似乎有些進步意義。但是,在現實的操作中必然會成為笑談——諸多悖論必然存在,這類規定也是多此一舉。 在“禁止擔任境外特約”中,首先這個“境外”的范疇到底是什么?香港的、澳門的報紙算不算境外媒體?從法律意義上看,香港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但是,如果去港澳的話需要辦理港澳通行證,這屬于出境。可見,按理說擔任這些地區的特約也該屬于“國內”的部分,但現實又是另一碼事。所以,規定首先該搞清楚“境外”的范疇。但是,在這樣的問題上糾纏不清,本身也就是一種內耗。 另外,在禁止擔任特約的過程中,到底如何調查也是一個問題。一個最為現實的問題是,如果新聞從業者使用筆名給境外媒體“特約”,寫的也都是不痛不癢的稿子,恐難有人調查作者。除非其在擔任境外特約的過程中,寫了些不該寫的東西。然而,調查真實人物并非難事,關鍵在于,這家境外媒體是否配合調查。若得不到配合,咱能將人家怎么著? 當然,新聞從業者的時間也應該分為職業之間和非職業時間。在職業的時間內,如果做了不該做的事情,擔任了境外媒體的特約且浪費了正常的工作時間,這必須嚴厲批評教育。但是,在非職業時間的幾小時之外,如果新聞從業人員擔任“特約”是否該另當別論呢?即使國家公職人員也應該有自己的私人空間,在私人空間里,公民人人享有屬于自我的空間,可以合法支配自己的時間,而這份自由就應該包含著“可在境外媒體擔任特約”。 其實,只要新聞從業者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素質就足矣。而不能再次出臺多種層次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一來是與眾多法律法規重疊,沒有實際效應;二來,還存在著許多沒細化的悖論,值得推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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