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這是科學的態度和正確的做法,但如果對已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也不予承認,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只要嚴格依法從事,工作認真負責,認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就不會引發盲目模仿。】 四川大竹縣8歲女童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身亡,當地政府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未獲批準。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和大竹縣綜治辦認為,《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李微微作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自保能力,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同時,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要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 8歲女童救人不幸溺亡,令人萬分惋惜悲痛,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遭拒絕,這一結果令人不解。當地見義勇為審批機構給出的兩個理由,都禁不起嚴格認真的推敲。首先,《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并沒有為公民實施見義勇為設定年齡、行為能力、自保能力等門檻,也沒有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不予認定的規定(全國其他地方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以李微微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自保能力為由,認定她“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不但在法律法規上缺乏依據,在邏輯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引發未成年人盲目模仿,這是近年來我們在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問題上的重大觀念轉變。中小學生守則、行為規范中不再有“見義勇為”的提法,當年為救集體的羊群而遭凍傷截肢的草原英雄小姐妹、為撲救山火而犧牲的少年英雄賴寧等,都逐漸淡出中小學課本,不再被樹立為未成年人學習的榜樣。這種觀念轉變和教育方式的變化,符合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需要,也是人性化教育和文明教育的必然要求。但是,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未成年人學習見義勇為,并不意味著對已經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不能依法認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人們對見義勇為問題的認知是理性的,但現實往往是十分復雜的,置于猝不及防的危難情境,有的成年人敢于挺身而出,也有成年人選擇退避三舍;大多數未成年人可能驚慌失措,也可能有少數未成年人出于“模糊的本能”,選擇像成年人那樣見義勇為,8歲女童李微微應當就屬于這種情況。成年人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政府審批機構要依法予以認定,這是以國家的名義,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承認和獎勵;未成年人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如果國家反而不能依法予以認定,這不能不說是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公平,對像李微微那樣做出了巨大犧牲的見義勇為者,這更是一種殘忍的二次傷害。 實際上,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認定,依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獎勵,與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引發盲目模仿,兩者的邏輯和措施都并不矛盾,并不必然構成沖突。8歲女童李微微救人不幸溺亡,當地政府一方面可以依法認定其見義勇為行為,同時不能像以往那樣進行高規格的表彰和大規模的宣傳;另一方面,當地政府可以聯手轄區內的中小學校,通過李微微救人的故事,對中小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教會學生在危難情境中如何自保自救,如何見義智為、見義巧為,以避免見義勇為的危險,避免出現李微微那樣的悲劇。 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這是科學的態度和正確的做法,但如果對已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也不予承認,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只要嚴格依法從事,工作認真負責,認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就不會引發盲目模仿,不會產生負面效應。因擔心盲目模仿和負面效應,而對已出現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一筆抹殺,如此“懶政”已涉嫌失察失職,應當盡快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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