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上訪“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農婦吳春霞,狀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違法。近日,河南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屬違法。 這場勝訴來之不易,它明確“被精神病”違法,確立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司法化措施。不過,此事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隱憂。吳春霞起訴精神病醫院、街道辦事處、公安局,起初并未獲立案,后來,才由周口市中院指定沈丘縣法院審理。公民權利受侵犯,地方法院甚至連案都不立,司法如何能起到制約行政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呢? “被精神病”是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它不僅是民事賠償的問題,更涉及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亂作為。按理講,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上級行政機關要主動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關司法機關要進行立案偵查。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公民個人孤身奮戰。 消除隱憂,需要職能部門依法行政,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同時,還需要司法部門做到獨立裁判、依法監督行政。唯有如此,吳春霞的勝訴才不會僅僅是個體的勝利,“被精神病”才可能徹底成為過去式。(福建日報) ——江西·楊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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