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一盒藥,藥品說明書上卻寫著“有效期:暫定36個月”。近日,有北京市民對買來的藥品上有效期“暫定”的標注產生了質疑,“連有效期都不能確定,這藥誰敢放心吃啊?”對此,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藥品有效期標注為暫定的情況確實存在,對于消費者來說,如果對藥品的質量有疑問,可以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以及舉報熱線12331進行查詢?!保ㄒ?月25日《北京青年報》) 消費者到醫院就醫或到藥店購藥,“藥品有效期”是必然會留意的重要信息。藥品包裝標注有效期“暫定”字樣,無疑會讓消費者對藥品質量和有效性產生疑慮,甚至不無制藥廠“是拿我們這些消費者當小白鼠做實驗”的追問。 也許,相關負責人一番“符合規定”的回應,可以表明藥品有效期標注為“暫定”的行為合法性,而筆者查詢到的相關信息也佐證了某知名藥廠嚴先生“藥品上市后,還有3~5年的監測期來確定藥品在36個月之后是否有效,最終確定其有效性”的說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不超過5年的監測期;在監測期內,不得批準其他企業生產和進口”。 由此解讀,給新上市藥品標注“暫定”有效期,不僅師出有名、言之有據,而且有助于將其與那些已經臨床觀察、有效性長期穩定的成熟藥品區別開來。但問題是,普通百姓如何了解這些由政府職能部門操作的“監督”內幕。畢竟,權威管理部門“符合規定”的簡單解釋,未必能夠徹底消除人們的內心疑慮,建立其對新藥的消費信心。比如,藥品拿到相關部門批文后的“穩定性實驗”是如何操作的,推向市場的有效期監測是否同樣具有“實驗”的性質? 藥品“暫定”有效期的爭議背后,是權威管理部門與公眾對“暫定”概念的認知差異:權威管理部門把“暫定”作為對新藥觀察與監督的一種管理措施,而在公眾看來,“暫定”的意思就是“暫時”和“尚不確定”。在消費者眼里,無論是藥品的質量還是有效期,都應是準確無誤的“穩定”而非“暫定”。 圍觀藥品“暫定”有效期質疑,不能止于解疑釋惑,更要反思背后的管理短板和公眾訴求:一是“暫定”的用詞值得商榷。即使消費者知道了藥品“暫定”背后的真正含義,也未必就能放心使用,畢竟“暫定”的有效期還有待觀察與監測。二是藥品知識宣傳有待加強。唯此,才能促進人們對藥品的理性選擇與明白消費,力避由于“不懂行”而造成的誤解,同時有助于更好地對藥品市場經營管理進行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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