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上寫得清清楚楚給我的酒,法院拿去之后一直沒給我,都26年了。”1988年,鳳縣法院調解了一起民事案件后,將執行回的90箱劍南春白酒扣留,其中88箱一直沒有交付給應付的當事人。4月15日,說起自己的這樁案子,今年已76歲的鳳縣雙石鋪鎮人張鐵成很是無奈。(4月17日《華商報》) 88箱高價白酒被法院扣26年,暫不論該不該扣,應該怎么扣;就論“26年”這段時間,法院的辦事效率實在不敢恭維。按常規來說,無論是辦案還是執行物品的暫扣,法院都應該明確規定期限,怎會扣了26年沒給當事人一個說法呢?好在,這次,他們扣的是酒,如果換做其他物品,恐怕早就變質,這個責任誰來負? 88箱高價白酒被法院扣26年,當事人也去了法院數十次,討要他應得的酒或錢,可是,他沒有得到任何結果。人生能有幾個26年?當年負責案子的法官譚某也已退休去世。現如今,當事人通過媒體再次追討,法院還在以“查閱案卷檔案,召開會議,研究后處理”等等推托。不知道還會研究多少次,拖多長時間?說不定還得再等26年,說不定這次還是不了了之。 其實,當事人現在不需要錢,只要酒,按理說處理起來應該是十分容易的,只要把暫扣的酒給他就行了。但問題是,這個酒倒底還在不在?從報道中看出,法院只承認有扣押酒這個事,但一直沒有說這個酒還在倉庫里。筆者以為,現在的當務之急,是查一查這個酒有沒有少?如果它們一瓶沒少,一切好辦;如果這個法院不能完璧歸趙,這個事情就麻煩了。 一來,消失的酒到去了哪里?如果被變賣了,那錢進了誰的腰包?二來,如果被人喝了,是誰喝的?咱應不應該讓他吐出來? 據悉,被扣的這種“方瓶劍南春”現在已經不再生產,市場上流通的也很少,目前的市場價每瓶千元。這樣算一下,88箱酒要100多萬元。對這類酒品,想做假已不太可能。因此,我們最關心的是,法院為何扣押了它們26年?酒的去向,當事人的損失,法院如何給出一個交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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