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樓突然垮塌,成批危房出現裂縫……群眾生命財產面臨重大威脅。危局之下,政府的治理能力才顯本色。 4月4日發生的奉化危房倒塌事件造成1死6傷,仍在善后處置中。如何把群眾最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法依規解決住宅建設的歷史遺留問題,已經成為政府部門一道現實考題。 危樓坍塌傷人性命,偶然中有必然。奉化倒塌樓房早在去年被評為C級危房,同小區多棟樓房出現開裂已有較長時間,然而維修加固遲遲未能落實,這被視為造成本次悲劇的直接肇因。究其根本,維修責任不明確成為給安全加固的“攔路虎”。同樣,在樓房坍塌后,相關賠償責任也糾結為一團亂麻,橫亙在政府與失房居民之間,形成新的矛盾。 一棟危樓的倒塌,考驗的是政府危機管理能力,但更是包括合法化、規范化、一體化治理能力的綜合考驗。妥善安置群眾,給予必要的生活補助,疏散其他危房中的居民,成立事故調查和善后小組,這些工作都是必要和體現執政為民的具體措施;而在處理更為關鍵與核心的追責問責以及清查整治、消除隱患等問題時,治理者必須認真想一想:群眾實際情況究竟怎樣?群眾到底在期待什么?群眾利益如何保障? 作為社會治理主體,政府是所有社會風險的最終兜底者,在監管中的失職必然造成事后處置的被動,而動用政府自己的錢為類似事件買單,實際上是混淆責任,讓全體納稅人為真正的禍首背黑鍋,同樣不足取。在國家治理體系中,依法合規是最基礎的制度框架,從這一框架中找到行政作為的空間,才能化被動為主動。 危房維修與倒塌后賠償責任有法可依。從有關法律法規和過去的處理辦法來看,開發商是房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危房坍塌更是事涉建筑結構等質量問題,其責任期限與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同等,而我國一般住宅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遠遠超過奉化危樓實際使用的20年時間。奉化倒樓事件的特殊性在于,涉案開發商多年前已解體,然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公司分立后其債務等責任依然延續。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可以讓當事人走法律程序,對于危房處置,由于已經危及生命財產,來不及走司法途徑,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果斷介入,督促責任方預支或從公共房屋維修基金中墊款,先消除安全隱患,再明確責任的具體承擔人。 奉化倒樓事件,也對我國住宅安全問題敲響了警鐘。近五年來,各地多有發生居民住宅樓倒塌,給群眾帶來嚴重生命財產損失。有媒體報道稱,上世紀80年代后,我國各地城市化建設提速,大批樓房密集建成。如今,這些良莠不齊的建筑已進入“質量報復周期”。以奉化倒樓為例,建房時我國還沒有建立監理制度,同小區內樓面成批出現開裂,倒塌樓房現場圖片顯示承重梁鋼筋稀少、磚石呈粉碎性坍塌,足證當初建造時就埋下了質量隱患。正鑒于此,一些地方政府有針對性地出臺了住宅質量整治和全面檢查措施,國家住建部也多次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清查在建住宅質量。防患于未然,仍需要住建部門痛下決心,參考國內外有關經驗,對存量中可能有風險的住宅居民樓進行一次全面安檢,讓居民心中有數,住得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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