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用藥安全負有責任,行政職能部門對用藥安全同樣負有責任。云南白藥之所以敢于長期漠視國內消費者權益,與相關部門的背書不無干系。 云南白藥近期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最新規定修改了藥品說明書,正式宣布其配方中含有草烏(又名“斷腸草”)成分。此前云南白藥在香港被檢出含有烏頭類生物堿被禁售。云南白藥之前一直對其藥品成分諱莫如深。2009年,北京律師趙因曾以未標明配方含草烏成分、侵犯了患者和醫務人員的知情權為由,將云南白藥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卻以云南白藥配方屬“國家絕密”駁回了趙因的起訴。 耐人尋味的是,就是這個“國家絕密”的配方,卻在美國的零售版上公開列明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化時代,已于美國公開的“配方”還有什么“絕密”可言?對此,云南白藥海外公司的一位高管表示:“這是選擇尊重當地的法律與消費習慣,我們沒有違反保密的原則”。另據了解,云南白藥在美國并非藥品,而是作為膳食補充劑通過了美國藥監局的審核。 企業當然有權辯解,但“尊重當地法律與消費習慣”卻很讓國人無語。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難道企業就可以漠視包括知情權在內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國人在中藥的使用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這種消費習慣難道不應跟隨世界醫學的發展腳步與時俱進嗎? 美國人需要用藥安全,中國人也需要用藥安全。企業對用藥安全負有責任,行政職能部門對用藥安全同樣負有責任。云南白藥之所以敢于長期漠視國內消費者權益,與相關部門的背書不無干系。如在一份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注云南白藥安全性問題的說明》中就提到,自1956年以來,云南白藥的配方、工藝被國家相關單位確定為國家秘密。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凡列入國家秘密技術項目的品種,其說明書、標簽可不列成分項目。企業獲此“大旗”,能不扯來“作虎皮”? 但依據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包括砒霜、水銀、生川烏、生草烏、雄黃在內的28種毒性中藥品種需要特別注明。很顯然,監管部門選擇性適用了對企業(而不是對消費者)更有利的規定。直至去年初,香港衛生署因云南白藥含有未標示的烏頭類生物堿而要求予以回收,一時間輿論沸沸揚揚,國家藥監局才要求企業及時修改說明書,增加藥品安全風險的提示內容,確保用藥安全。 云南白藥含“斷腸草”事件可能將隨著企業修改說明書而告一段落,但同類藥品還有沒有類似的“國內國外不同”甚至“境內境外不同”的差別待遇,藥品監管領域還有哪些單一指向保護企業利益的不當法規規章,仍是未竟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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