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大學高水平運動員測試中,發現了三個替考“槍手”。在上海,因為嚴格落實教育部精神,像這樣的情況很罕見。去年,某省考場上曾一下子查出了33個替考者。教育部對體育和藝術特長生、高考加分、自主招生等,年年都發布嚴肅紀律、違規必究的嚴令,為何作弊現象還是如此猖獗? 根本原因還在于處罰太輕。如果能夠像“酒駕入刑”那樣施以重典、嚴格執法,替考之類的作弊現象會大幅減少。作弊者入刑,這在國外、境外通常是嚴格執行的法令。前不久,韓國法院對四名涉嫌赴韓代考托福和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GRE)的中國“槍手”作出判決,判處其中兩人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執行兩年,判處另外兩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期執行兩年。以前,也發生過內地“槍手”在香港代人應考托福,考官核對身份證件時發現問題并報警,“槍手”被判入獄10個月。裁判官斥之“明知故犯,令國際認可的考試評估制度受損,行為可恥”。司法層面“零容忍”,對作弊行為有威懾力。 而我們還習慣于將作弊視作一種不道德行為,處理起來“手下留情”。主考單位通常僅對替考者進行批評教育,沒收報名資料;對于雇傭“槍手”者,主考單位打電話過去,對方若硬是抵賴否認,說是身份證丟了云云,也拿他沒轍,最終不了了之。低成本、高收益,于是“槍手”走俏,“替考”頻發。 當下,我國與考試有關的法規及處罰仍顯不足。相關處罰分散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處罰范圍不夠廣,力度不夠大。如刑法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考,而對于高考招生沒多大作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將處罰權力交給了“槍手”所在單位,“彈性”太大,對于“槍手”中的自由職業者更無約束力。而即便有法規和辦法,在實際操作中,也經常會“從輕發落”。面對作弊行為,本該司法處理的,一些部門只是行政處理。比如,國考泄題事件發生后,經常是由教育考試部門自行組織調查,而不是由司法機關第一時間介入。 考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活動,涉及大多數國民的切身利益。國家級職業技能考試,是入職競爭的重要砝碼;高考,是社會公平公正的基石;體現高考改革大方向的高校自主招生,基本條件就是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因此,呼吁國家教育考試法盡早出臺。像“槍手”這樣的作弊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經超出道德范疇,需要通過法律來制約和制裁,更好地維護考試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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