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小組討論會間隙,全國政協委員、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徐德明接受了記者專訪時稱,不動產登記的信息“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但登記后有利于保護個人產權。” 徐副部長的講話,在我理解來看來,有兩種解釋,一種理解是,將“公眾”作“公民個人”來理解,也就是說,是否公開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公民個人決定,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另一種理解是,將“公眾”理解為一個集體概念,也就是說,是否公開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公眾集體來決定,由公眾投票決定,或者召開立法聽證會,再由全國人大審計表決決定,如果投票或者表決的結果是不愿意公開,那就不公開。 推進不動產信息登記,是有關部門近年來極力推動做的事情,這一制度,在目前來看,至少有三個好處,一是有利于有關部門準確地掌握房產信息,便于統計信息的準確和進行宏觀調控,也方便于今后房產稅的征收;二是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確保公眾的利益;三是有利于反腐敗,讓官員及其家屬不法獲得的房產曝光。但是,從徐副部長的講話來看,無論作哪種理解,都不是十分有利于這幾個目標特別是反腐敗目標的實現,而且還可能造成公民個人隱私的泄露。 如果說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公民個人來決定,不愿意公開的就不公開,那么,毫無疑問,絕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不愿意公開,這里面包括幾乎所有的潛在貪官。那么,公眾就無從知道官員到底有多少套房產,而他擁有這些房產是否與他的合法收入成正比,那么,公眾就無從監督官員的財產,從而無法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那么,反腐敗力度就會大大地消減。如果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否公開由公眾集體決定,一種結果是不公開,這同樣不利于反腐;另一種結果是公眾集體決定公開,官員的房產是公開了,有利于反腐,但是,普通公民個人的信息卻也公開了,這就不利于保護他們的隱私。 在不動產信息是否公開上,關鍵在于區分兩種不同類型的人。一種是普通公民,他們的個人房產信息絕對是個人隱私,要嚴格保密,否則不利于他們日常的生活和交易,甚至還會招致犯罪分子的侵害。另一種是掌握一定公共權力并且具有一定級別的官員,本來,他們的房產信息也屬于個人隱私,需要保護,但問題在于,他們掌握了公共權力,而公共權力極容易用來個人牟取私利,其中房產就很可能是他們聚斂不法財產的產物,因此,對于掌握一定公共權力的官員而言,他們要犧牲一定的隱私,他們的房產信息必須公開。 因此,在公民不動產信息是否公開問題上,不宜以一句“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了事,而是必須兩條腿走路,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對于具有一定級別的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必須強制性公開,供公眾查詢,以促進反腐敗和官員的守法。另一方面,對于普通公民而言,則制定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不能因為公民在購房等環節登記了個人信息,就放棄對公民身份信息、房產信息等的保護,除非特殊情況,比如交易雙方要知道對方的信息或者司法機關憑法定手續進行查詢外,一律不得公布公民個人房產信息,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楊濤(江西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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