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5歲生日,提出讓爸爸帶他到城里吃一頓肯德基。施某騎著摩托車帶兒子出發了。不料,路上父子倆遭遇車禍,兒子身亡。而受傷的他,因沒給兒子戴頭盔,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月16日《新聞晨報》) 車禍造成了一死一傷,這對一個家庭無疑是場“滅頂之災”,然而更讓人想不到的是,僅僅因為父親沒有給兒子戴頭盔,還將因為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刑。對此很多人肯定會覺得法律太過于無情。 “未戴頭盔”被判刑給我們提供了很多啟示,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親情或者其他關系,而對法律的事實進行忽略,或者因為特殊的關系而逃避法律的處罰;二是法律處理堅持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應該受到親情倫理等因素的干擾,如此才能實現法律的公正,并讓每個人的權利,不因道德或親情而受到影響。 然而現實中,因為情對法的干擾,導致個人權利不能獲得保護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比如父親打孩子,或者是丈夫打妻子,卻因為“家庭內務事”的傳統認識,當事人不會主動報案,其他人也基本不會干預。即便是執法部門在處理時,也往往會采取“息事寧人”的原則。正是這樣的認識與行為,才導致家庭成員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催化了很多家暴和虐待事件。很多人在對外時一種行為態度,在對待家人時又是另一種態度,并非其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而是缺乏平等的精神,把家人當成了自己的私人財產,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主體。 要推進法治社會的進步,就必須解決這種意識短板,倡導人人平等原則。從這個層面來說,“未戴頭盔”被判刑無疑是堂生動的普法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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