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氏叔侄冤案”和“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這兩起錯案去年引發了無數人關注。在相繼糾錯后,兩案當事人多已獲得賠償。昨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翁鋼糧在作工作報告時再次提到,錯案無論發生在何時,無論有何種客觀原因,作為兩錯案的一審法院,法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深感痛心與內疚。為此,他代表杭州中院向錯案當事人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去年作出無罪判決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長現場便向張氏叔侄鞠躬道歉。隨后,浙江省公安廳向張氏叔侄及家屬致歉,并表示要調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關執法問題。現在,已是司法系統對該案第三次表達歉意。可以看出,相繼出現的錯案糾錯,被觸動的不僅僅是我們這些旁觀者,更是親身參與其中的各方,尤其是司法系統本身。在司法體制改革邁入深水區的關鍵時刻,通過錯案糾錯進行反思,在一定程度上更能推進司法改革朝縱深發展。 張氏叔侄冤案引發的廣泛關注中,有一種聲音十分突出——在司法體制中,預防錯案發生的機制十分羸弱,事后“自我糾錯”又基本局限在體系內部,缺乏獨立調查力量的制衡,“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辦案理念和評價標準值得反思。具體到司法實踐當中,由于有的偵破取證條件客觀上存在著“先天不足”,有時確實存在著對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認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準確,對照這種過于絕對化的原則,司法機關常常走進“死胡同”。由于過去追求這種絕對化目標,最終導致在具體辦案過程當中,法院難以執行疑罪從無的原則,往往只能是退而求其次疑罪從輕。要預防錯案發生,首先是司法理念的改變,這同樣包括破除對“破案GDP”崇拜。現代法治理念并非解決冤錯案件形成和發現的唯一藥方,但卻是最基礎乃至最根本的保證。 去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首個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隨后一系列新措施密集出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要求健全錯案的分析和問責機制,完善錯案分析和問責的相關程序,力圖通過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錯案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則從司法理念、證據審查、案件審理、審核監督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是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錯案的綜合性指導性文件。意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防范冤假錯案的證據審查標準和案件審理機制,使得司法審判環節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網絡越編越密。這么多年來,防止冤假錯案第一次如此高調地被頻繁提出、如此大力度地被規制,或者是司法改革帶來的司法進步,亦或者是司法理念完善促動司法進一步改革。無論如何,這一切都來之不易。 去年5月,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撰文強調:“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這是對無罪推定理念、疑罪從無原則社會價值的最好注解。堅決守住防范冤錯案件的底線,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是每一個刑事法官應盡的職責。這當然離不開一系列機制的保障與護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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