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獄后無法生活,年近60歲的王某想再次回到監獄,為此他在公交車上縱火焚燒司機座椅。日前,北京豐臺檢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對王某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2月12日《京華時報》) 無論如何,為了生存,故意犯罪進監獄都是一個悲劇! 王某出獄后,沒有親戚愿意收留,居無定所的王某只好一直住在一家醫院的門診大廳,以賣號為生,過著有上頓沒下頓的日子。這時的他懷念起了監獄里管吃管住的日子,于是悲劇就發生了。 問題的癥結就出在他出獄后無法生存這一環節。而事實上,關于刑釋解教人員的安排,我國也是有規定的,我國《監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安置生活”,近年來也出了不少意見性的文件,但是,除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性規定外,至今還沒有一部關于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專門法律法規。現行的幾個具體性辦法也只是原則性多,可操作性不強。各地的有關規定更是臨時性辦法,缺乏統一性和執行力。所以這樣的規定,也只能安詳地躺在文件里看著焦灼的王某制造悲劇。 而即使有些地方已經有了較為詳細的相關法規和辦法,比如河南省2009年出臺了《河南省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銜接辦法》,其中規定“對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的‘三無’刑釋解教人員由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聯系原戶籍地縣安置幫教機構建立的實體、基地、培訓中心予以過渡性安置。”但是落實到執行層面上,又卻鮮有效果。王某屢次因為盜竊、搶劫等罪行被關進監獄,也說明了刑釋教解工作做的很不到位。要不然他也不會住在醫院的門診大廳,過著有上頓沒下頓的生活。 那么是不是安置條件不足呢?2013年5月29日,同樣是入獄十幾年的四川宜賓市中渡口社區的53歲老人朱興林,出獄后無家可歸并且無業。經媒體曝光后,當地社區不僅解決了朱興林的低保問題,還為他安排了一份環衛工作,一月可以領到800元的工資。這說明了什么?我們的政府還是有能力、有資源解決這些刑釋人員的出獄生活問題的。但是前提卻是媒體的告知!媒體只能解救一些個案,不可能關注每一個無家可歸的刑釋人員。 所以出現王某這樣的悲劇,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國家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法律和制度不成體系、不健全;而各地的部門規章過于籠統,缺乏配套措施;執行層面又缺乏責任機制和積極性。 因此,預防這樣的悲劇,還得從制度上下功夫,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明確機構設置、明確劃分責任,讓刑釋人員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才不會出現故意犯罪進監獄的嘲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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