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國企和事業單位職工想要創業,一份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讓他們沒有了后顧之憂。經過單位批準后,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職工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就業或停職繼續創業。該政策一出,議論紛紛。有人質疑國企員工創業竟可享受“超國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認為該政策能激勵國企事業單位優秀人才扔掉“鐵飯碗”,投身商海實現自身價值。(1月27日中國青年報) 對“三年之約”的爭議,主要表現為:體制內員工為自己專享的優惠政策叫好,沾不上光的體制外員工感到不公平。很顯然,作為“裁判員”的政府,不該只為某一方考慮,而是應當創造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社會環境。盡管江西省印發的這份《意見》中,鼓勵創業的對象范圍不只有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也包括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留學歸國人員等,扶持方式各有不同。然而,唯獨國企和事業單位職工創業受到“三年之約”保護,確有人為制造社會不公之嫌。 從可預見的效果來看,該政策或許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創業,因為它對于身在國企卻想創業的人無疑是個利好消息;但若說為了鼓勵扶持創業,何以民企員工想要下海就沒有類似保障呢?難道民企就沒有具備創業潛能的人才嗎?顯然不是這樣。這項政策在刺激國企員工創業熱情的同時,也以相對不公的方式傷害了廣大非國企員工的創業熱情;更重要的是,它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總體來看,很難說利大于弊。 過去在人們的印象中,任職國企比任職民企的“含金量”要高,如今不論國企還是民企,員工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須依法履行同等的權利義務,這是邁向社會公平的一個進步。按理說,國企經過30年的改革,員工的鐵飯碗已經打破了,但是,這一政策等于明明白白地告訴大家——國企員工仍然比民企員工享有更多的就業權益和保障。“三年之約”引爭議,說明促進社會公正公平、深化市場機制改革還任重而道遠,不管是“體制內”還是“體制外”創業者,在市場體系中,大家都是平起平坐的競爭主體,只有消除特權、平等競爭,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才能真正競相迸發,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才能真正充分涌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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