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校的校辦企業資產監管問題,隨著高校反腐的深入,逐漸進入公眾視野。據報道,由于校辦企業的產權歸屬和管理模式均不清晰,目前很多高校的校辦企業高管都由高校領導兼任,這不僅有違教育部“校企各自獨立”的要求,更有悖《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 高校與企業的關系不明晰,這帶來的問題包括,國有資產可能流失,學校行政領導通過參與企業經營獲取利益,再就是學校聲譽受到傷害。不少高校校企林立,不但沒有為學校獲得辦學收益,反而影響學校的口碑和形象,而且容易滋生腐敗。 雖然教育部門多年前就要求高校和校企要產權明晰,但在不少學校,兩者關系還是一筆糊涂賬。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學校行政領導不愿意放棄參與企業經營的利益;另一方面則是有些社會企業尋找學校,以“雙贏”的名義,要求掛靠學校成立企業,利用學校的聲譽、品牌和企業的資產合作進行經營。后一方面的情況,由于學校并不投入金錢,只是出“品牌”,加之學校領導還把這作為“改革創新”,導致學校的無形資產流失。而且,相關合作經營可能并不會為學校帶來更多的辦學收入,而是為個人牟利。 這方面比較典型的是以大學名義舉辦的各種教育培訓項目,有一些教育培訓項目就打著大學的旗號招生,但其實與大學并沒有直接關系,有的是與學校的二級學院合作,還有的僅是找到學校的某個老師。在招生時,考慮到有大學這一“靠山”,合作的企業往往會夸大宣傳,出了問題之后,收拾殘局的往往少不了校方。 對此,大學必須吸取教訓,規范管理。首先,必須重視學校的辦學聲譽,嚴格規范所有合作辦學項目,凡是利用學校的品牌,需要冠學校校名的經營活動,都必須經過校方的審核。事實上,早在2009年,教育部就已明確要求高校校企不得再冠學校名。但這只是形式上的要求,有一些教育培訓項目,招生還是利用大學或者大學某學院的名義。 其次,對學校參與經營活動的信息,必須全部公開。從大學的辦學功能分析,學校是不宜直接進行經營活動的,就是有經營活動,其收益也是為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此,在開展經營活動時,需得到學校(或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如果有民主決策程序和信息公開,大學與企業的關系其實并不難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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