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白誠可貴,生命本無價。摔倒者前來索賠,幫扶的一方以一句“拿證據來!”就足以抗辯,這才是法治社會的常態。 幾天前,發生在廣東河源的一起由老人摔倒所引發的悲劇,又在輿論場引發了熱議。河源一位街坊吳某自稱路遇老人摔倒,他主動上前攙扶并送醫,但老人卻指證他就是撞人者。雙方爭執不下,兩天后吳某選擇了跳塘自殺以證清白。 逝者已矣,評價其最后的選擇頗有不忍。但圍觀者已然看到,生命并不能證明清白。據警方技術鑒定確認,吳某的摩托車并沒有發生過碰撞的痕跡。盡管現在看來,這只是個“馬后炮”,也不能完全排除老人摔倒與吳某無關。但它的證明力卻比吳某的“以生命自證”要更為有力。 本來,從司法程序上看,雙方就爭議事實皆不能證明而導致“事實不清”的,摔倒者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常看到相反的情境:摔倒一方氣勢如虹,強勢索賠;扶人一方卻好似無從抗辯,盡顯弱勢。這種顛倒的索賠生態若不扭轉過來,任憑再多被冤屈者喊出“以后我還扶”,任憑再多媒體傳遞“人間自有溫情在”,也難以化解已留存在多數人心中的那片陰影——擔心因扶人而惹上麻煩,搞不好還得賠個傾家蕩產。 在這個多元化時代,本不缺乏正能量,但也不能無視影響性個案給世道人心所帶來的負面沖擊。這是一個強調法治的社會,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在因老人摔倒所引發的侵權賠償糾紛中,具有確定性的是,在證明責任上應先適用“誰主張誰舉證”。摔倒者要求撞人者賠償,摔倒一方就得為其主張提出證據來證明是誰撞了他,并且因曾碰撞導致摔倒而產生了多少具體的損失。在這個證明行為未完成之前,聲稱“幫扶”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幫扶”一方甚至也沒有自證清白的義務,他又不是權利的主張者。通常情況下,法律并不要求一方當事人去證明他沒有做過某事。 如果實踐中舉證責任是確定的,因舉證不能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亦是可預見的,還會有河源的慘劇嗎?摔倒者前來索賠,幫扶的一方以一句“拿證據來!”就足以抗辯,這才是法治社會的常態。若是摔倒者不能證明還糾纏幫扶方,警方的適時介入將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必要后盾。摔倒方若是不服,也可選擇將幫扶方告上法庭,去尋求司法救濟。如果不出現“依常理推測”而是首先依“誰主張誰舉證”,這場因摔倒而引發的爭執也不至于要耗上某一方的生命。 清白誠可貴,生命本無價。我們不能推定摔倒者都是訛詐者,但我們要呼吁司法通過個案公正給路人以信心,也給扶人者以理直氣壯。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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