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圍觀者來說,批評或質疑需要具體的事實依據,否則就成了假想的不公。而對于法院來說,排除選擇性從嚴或選擇性從寬,確保個案實現司法公正,才更有底氣應對輿情危機。 今年7月發生的“湖南臨武瓜農案”曾備受關注,近日還有媒體將之列入“2013斷頭新聞”之列。12月27日,這條斷頭新聞有了續篇。湖南永興縣法院經過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臨武縣城管局工作人員廖衛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駱威平、夏際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個月。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事發當天,被告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與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因鄧正加妻子黃某謾罵行政執法人員,且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四被告便上前毆打鄧正加,誘發鄧正加小腦與腦干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4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覆蓋了從最輕的管制到最嚴厲的死刑。要罰當其罪,需要進一步確定故意傷害的細節。一般的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他人致死,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既然由永興縣法院管轄,顯見法院已認定此案不需判罰無期徒刑或死刑。 對于一起公眾關注的案件,法院似難公開偏袒。主犯廖衛昌被判有期徒刑11年,這本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未被重判是因為廖有自首情節,故被法院在法定刑內從輕處罰。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3人的判罰都在十年以下,法院的解釋是結合自首情節及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從輕”是在法定刑內選擇較輕的刑期;減輕是在法定刑下選擇更輕的刑期。在法律適用上,永興縣法院對此案的判罰并無明顯不當。 面對城管“打死人”案件,在輿情上很容易讓網民聯想到攤販反抗暴力執法“殺死人”案。兩類案件中,刑罰的適用也不盡相同。但必須指出,量刑問題得因應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等一并作綜合考量,簡單比較其實并無意義。攤販反抗暴力執法“殺死人”固然有被重判的案例,也不乏認定“正當防衛”而被脫罪的個案。對圍觀者來說,批評或質疑需要具體的事實依據,否則就成了假想的不公。而對于法院來說,排除選擇性從嚴或選擇性從寬,確保個案實現司法公正,才更有底氣應對輿情危機。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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