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盲人李金生申請報名參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時,遭到教育部門拒絕。駐馬店市招辦稱,由于沒有盲文試卷,無法接受報名。(12月14日《京華時報》) 盲人本就因為生理缺陷,在與健全人的競爭中,本就處于下風,在這方面他們這個群體屬于弱勢群體,從這一點講,對于他們,社會應該給予可能的照顧和幫助。更何況,考試本就是一種權利。締造中華民國的孫中山先生曾提出五權憲法理論,五權之中便有考試權,在中華民國的權力結構安排中,也是有著鮮明的體現,在憲法中便寫明,無論什么人,都有考試的權利。孫先生之所以有這樣的權力結構安排,正是基于考試權在選賢任能中的重要作用的考慮。 一百多年前尚且如此,何況現代文明發展到今天,更是在律法上對公民教育權有更全面保障,對于存在生理缺陷的公民,還有專門的律法進行權利保障,比如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就有規定: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高考堪稱國內第一大考,盲人報名參考權利自然也在相關法律保護范疇之內。 如此看來,河南盲人李金生遭遇高考報名被拒絕,招生部門實在是無理無據,明顯理虧。但是事實上,這招生部門不僅不對這明顯有違法律精神的“拒絕”理虧,反而表現出莫名的“在理”。在他們看來,之所以沒給李金生報名的機會,是因為現在沒有盲文考試試卷,既然沒有了試卷,那報名了也白搭,所以提早讓你斷了這個念想,省得接下來費心費神去備考,從這一點講,還真是對人家考生負責了。這就相當于說,從法律上說我是有義務給你提供幫助的,但是現在我給不了你這樣的幫助,所以我就提前讓你死心,這就是對你的負責。但是這樣的一番“好心”在理嗎? 讓盲人參加高考,這不是誰的“好心好意”,這是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公共服務,既然是公共服務,那就應該依法提供。既然是寫進了法律條文中,那就說明不存在實施門檻,正如中國盲人協會盲人家長委員會主任李慶忠所表示,盲人高考需要的盲文試卷、高校接納盲人所需的軟硬件條件,只要肯投入肯想辦法,都能辦到。問題可能就是出在愿不愿意提供這種公共服務的問題上。令人驚詫的是,招生部門在要不要給盲人這樣的特殊群體提供專門的服務時,所遵循的居然是“領導發話要比文件管用”的原則,也就是說,即便有律法內容的黑字白紙,論效力也比不過領導的“指示”。 從媒體的調查來看,李金生遭遇高考報名被拒,并非單個部門的“黑面”,他與河南省、駐馬店市以及確山縣三級招辦都曾進行多次交涉,但都遭到拒絕,而且是整個河南省都沒有盲文試卷的特別安排,可見,盲人考試權基本處于法律失效尷尬地帶,這是對盲人公民權利的漠視。無視公民的基本權利,把一個盲人的高考權置于領導的“回復安排”中,還說這是對盲人的負責,實在不知道這算負得哪門子的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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