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琪琪從陸豐望洋河橋上躍下身亡。前一天,因懷疑她偷竊服裝,店主將監控視頻截圖發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個人隱私信息曝光,成為身邊同學朋友指指點點的對象。廣東陸豐警方最近將服裝店主刑拘。 也許這是店主和參與者事先都沒想到的結果:“人肉搜索”竟能鬧出人命,吞噬花季少女的生命。網絡暴力竟會如此失控,讓搜索的發起者也面臨牢獄之災。 如果琪琪并非偷竊者,店主將可能面臨誹謗罪——“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而今年9月“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屬于“情節嚴重”。誹謗罪本是自訴案件,但“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則將被視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轉化為公訴案件。 即使琪琪真是偷竊者,店主也將涉嫌侮辱罪??梢姡瑢τ诘曛鞯男特煻?,琪琪是不是偷竊者只是影響罪名的因素。如此悲劇看似只是偶然的極端案例,但在偶爾中有著必然。近年來,借著正義之名,“人肉搜索”成了很多網友的一種習慣。作為一種人工參與和搜索引擎相結合的新型調查方式,這不僅可以滿足人們的好奇心,還是公眾行使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的表現形式,也有不乏諸如“最美鄉村女教師”這樣的道德楷模因為“人肉搜索”而出名,受到公眾的尊崇。 可以說,“人肉搜索”只是一種技術手段,其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或違法的問題。但“人肉搜索”雖無原罪,甚至還帶著正義初衷的光環,卻在實際中常結出違法之果,這是因為“人肉搜索”和任何事物一樣有著法律邊界。這個邊界就在于其所附帶的目的和行為不能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規,也不能與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否則將可能構成侵權甚至犯罪。 而在實踐中,“人肉搜索”常常異化成了主觀定罪的“判決書”,更是行使法外之罰的“通緝令”。一方面,“人肉搜索”所指內容往往真假難辨,如去年8月份,一組不雅照指向某縣領導,但事實并非如此。另一方面,即使網友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也常常給搜索對象帶來生活、工作的種種不便,也將侵害他人利益。 也許有人會質疑,人肉搜索應該認作是一種監督,何錯之有?其實,如果網友只是純粹為了監督,則應該將內容和結果僅提供給相關執法機關或違法者所在單位,這就可以看作是公民在用正當且適當方式行使監督、舉報的權利。而將搜索內容、過程和結果進行擴散的附帶行為,實際上已經超過了監督的范圍,這是在動用“私刑”,使被人肉者及其家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飽受社會輿論的苛責。 網絡是現實社會的衍生,現實所存在的所有法律責任都能映射到網絡上。在網絡資訊異常發達,虛假、違法信息滿天飛的當下,每個網民都應該建立防范意識。發帖、轉帖只在一瞬間,而事后的違法責任追究則可能影響終生。 舒銳(北京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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