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開始,庭審時不能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鐵籠子,不能給他剃光頭、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應和正常人一樣,穿著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和控方‘對抗’。”日前,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在會上要求,今后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將改變舊有法庭設置。(12月3日《大河報》) 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至為明確的無罪推定原則。但在一些地方法院庭審時,總是習慣性地以剃光頭、穿囚服等形式在法院判決前就給被告人貼上了罪犯的標簽。在這種強烈的“有罪”暗示下,一些地方甚至還會出現法官不讓被告人說話、甚至直接代替公訴方追問被告人的怪事。 這種有罪推定的思維,其實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出現,比如,前些年屢見不鮮的公捕大會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游街示眾。種種“有罪化”且帶有羞辱性質的辦案手段,近年來雖然已經越來越少,但仍然時有出現。有的媒體常常讓犯罪嫌疑人以光頭、囚服出現在鏡頭中,“判定”人家有罪。 事實上,法院未定罪之前,每個嫌疑人都是無罪的,自然不應受到公捕、游街、剃光頭穿囚服來“受審”這些“有罪化”手段的羞辱。但“有罪推定”仍然時時結出惡果,為什么?歸根結底,就是在一些司法人員那里,司法權力沒有恪守“消極中立”的邊界,總認為“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這些早已確立的司法原則會縱容罪犯,讓一些罪犯逃脫法律制裁。其實這是司法者不自信的表現——如果證據鏈足夠完整,如果審判足夠細致,罪犯何來逃脫制裁的僥幸呢? 不要小看河南高院讓被告像正常人一樣出庭受審的意義——它其實是在闡釋“無罪推定”的基本司法原則,也是在告訴司法者,被告人和公訴方一樣,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更享有不受侵犯的人的尊嚴。不僅應該是法院審判環節,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辦案環節中,也應該時時體現,成為無罪推定原則一道不可逾越的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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