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一則“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誣陷索賠”的帖文引起了廣泛關注。11月22日,事發地四川達州警方稱,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蔣某某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同時對蔣某某的兒子龔某某給予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不過,此事似乎并沒有就此平息,對于警方的處理,蔣某某及家人表示不服。她仍堅稱是被小孩撞倒的,為了自證清白,她甚至以“全家死絕”來賭咒,他們也將申請復議。如此,公眾的同情心發生了分化。那么,到底如何看待這件事情呢,這位老太到底訛詐人沒有呢?(相關報道見A10版) 首先,警方作出“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的結論,這是警方一家作出的結論,這種結論可以作為治安處罰的依據,但不能認為是這一事件的最終法律結論。老太一家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撤銷當地公安機關作出的結論,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結論以及作出的行政處罰。當然,老太一家也可以以民事訴訟的形式,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名小孩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可以認為是這一事件的最終結論。 從目前的證據情況來看,似乎更支持公安機關的結論,即三名小孩并沒有撞倒蔣老太,是她自己跌倒的。因為,除了三名小孩都證實自己是攙扶老太外,警方還找到了三名證人證實三名小孩的說法,而老太則只有她一人聲稱是三名小孩撞倒她的。從證據上講,無論行政處罰還是民事訴訟證據,老太都明顯處于劣勢。盡管老太以“全家死絕”來賭咒,但法律并不相信賭咒,而是講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講“優勢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講“排除合理懷疑”。你如果不能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則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所以,在這個案件中,除非老太在訴訟中能找到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證人,或者能找出當時倒地的錄像(例如事發地的攝像頭或者路過的人拍攝的錄像),否則,我認為依據現有的證據,要在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中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說,法律最終結論恐怕也是支持警方的結論。 不過,即使是法院最終支持了警方的結論,那是否說明蔣老太一定就是故意作秀,所謂的賭咒就是一種表演呢?我認為,即便是有很多證據證實三名小孩的說法是真,也不能認定在客觀真實上老太說法就一定是假,盡管老太是撞倒的可能性很小。因為,警方也好、法院也罷,他們根據證據所認定的事實,只能說是一種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站立在證據基礎上的,在事發后還原的一種“真實”,證據越多,就越接近于客觀真實,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觀真實本身。所以,我們只能認同法院作出的結論,卻不能百分之百排除老太被冤枉的可能。這是建設法治社會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因為我們只能依據證據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作出判決。正如彭宇案一樣,盡管他認為他是冤枉的,法院的判決卻作出了不利于他的法律結論。 所以,對于“摔倒訛人案”,我是這樣看的,法院如果支持了警方的結論,那么在法律上三名小孩是勝利了,也能支持更多“雷鋒”站起來做好事,但不宜對蔣老太過多地作道德上的否定評價(萬一她可能存在1%的冤枉可能性呢)。另外,對于這種攙扶跌倒老人引發糾紛的事件,警方應當多介入調查取證,在法律上多幫助一下那種做好事的公民,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楊濤(江西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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