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祿勸一男子建設養殖場租給當地一家公司搞養殖,因養殖場處于昆明“一湖兩江”禁養流域,該公司主動搬遷獲得了100余萬元補償款,該男子以自己未獲得補償款為由,將這家公司和祿勸農業局告上法庭,并在一二審中打贏官司,但卻遭到檢察機關抗訴。祿勸縣農業局代理人稱,“他獲得補償將會給他人效仿”。(11月12日中新網) 這一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是法院的事,這里不須贅述。倒是祿勸縣農業局代理人的說出的抗訴的理由,頗值得玩味。所謂的“他獲得補償將會給他人效仿”,說明,祿勸縣農業局算的不是一筆法律賬,因為,其抗訴的原因之一即“擔心別人效仿”本身,就與法律無關,而只與其部門利益有關。所以,該縣農業局算的其實是一筆經濟賬、賠償賬。 在這場官司中,如果只是祿勸縣農業局這樣一個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輸了,其實沒有什么大不了,畢竟,政府職能部門原本就應該做到依法行政,既然輸了官司,就要服輸,不管有多少“效仿”者,只要人家仍然打得贏官司,那就一律賠償好了。雖然賠償用的也是納稅人的錢,但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沒有受損,法律的權威性沒有受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沒有受損,與支出的“學費”相比,仍然是劃算的。 但是,如果在這場官司中,輸掉的不是祿勸縣農業局這樣一個政府職能部門,讓法律之外的因素影響了最終的判決,為了讓政府部門免于支付原本應付的賠償而枉法判決,那么,輸掉的就是法律。從而,法律的權威性受損,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也受損,而這些損失,是多少金錢都買不來的。 抱著這樣的心態,祿勸縣農業局其實是把與其對簿公堂的被拆遷戶當成了“刁民”,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而且,其也不關心對方的訴求是否合理,而只在乎滿足了這一訴求之后會不會帶來“效仿”。按照這樣的邏輯,很難想象其在日常工作中會嚴格做到依法行政,而不是依利益行政。 很多民告官的官司之所以民敗官勝,除了民本身證據不足或要求不合理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有政府部門“擔心別人效仿”的因素在里面。在這種心態支配之下,一些地方政府或職能部門,會通過行政權力來影響司法判決,或者在敗訴后拒絕依法履行賠償義務。而一些地方法院,也常會為了照顧地方政府的利益,為避免引來“效仿”者,而枉法判決。 合乎法律的判決是不必懼怕引來“效仿”者的,甚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好的判決原本就應該引來“效仿”者,尤其是在民告官的官司中,民一方的勝訴,應該甚至必須成為別人“效仿”的樣本。如此,才能推動政府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增強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增加公眾對法律的信心,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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