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保護,不該區分“官”與“民”
www.fjnet.cn?2013-10-25 15:28? 潘 雯?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最高法等四部門出臺意見,對性侵幼女、校園性侵等行為“從嚴懲治、從嚴執法”:與12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系、明知幼女被強迫賣淫仍發生性關系者,均以強奸罪論處;公務人員、教師等性侵幼女的加重處罰。(新華網) 新聞發布后,引起社會各界的輿論聲,特別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性侵幼女的從重處罰這條意見頗有爭議。盡管司法解釋目的旨在更全面的保護女童的人身權利,從嚴整治,然而司法解釋將“官”與“民”區分開,實屬不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犯罪主體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都屬職務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財產權,換言之,職務犯罪并非所有人都能構成所構成。性侵犯則不同,對犯罪構成主體并無要求,但在犯罪結果中儼然又將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列出,試問,保護女童,為何要將“官”與“民”區分開? 罪刑法定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了解法律解釋方法,所以免不了的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出臺后人們玩起“文字游戲”,各種解釋與理解鋪天蓋地而來。盡管有關部門出面澄清,解釋并非將“官”“民”區分開,而是在對待同種行為上,更嚴厲打擊公務人員,因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犯法除知法犯法外,同時損害的不僅是個人的形象還包括政府的公信力。然而與此同時云南某一官員強奸4歲幼女案獲刑5年,群眾認為判決太輕有包庇官員的嫌疑,該案的判決似乎又與解釋目的背道而馳從而引起極大民憤。 筆者認為,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幼女從重處罰這一解釋略顯多余。第一,性侵害犯罪對主體并無特殊要求,與其他的“身份犯”并不相同,將公務人員犯此罪的處罰結果從重略顯突兀;第二,不管是“官”是“民”,性侵犯幼女的在《刑法》第236條的相關規定已經表示嚴厲處罰,有重復解釋的嫌疑。 需要加這么多前置性條件來做出解釋,只能說明法律條文本身還存在巨大的漏洞,若一部法律的出臺引起的爭議較大,那是否該考慮解釋不合理?其實,司法若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無需從重。保護幼童權利事關重大,或許司法實踐過程中,少一些事后追究問責,多一些提前預防控制;少一些包庇縱容,多一些公平公正;少一些不管或亂管,多一些正確引導,給予孩子們最大限度的保護,給予“黑手”們最低限度的容忍,才能讓光明照亮性侵幼童的死角,斬斷那只罪惡的黑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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