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座趕下車”缺乏法理依據
www.fjnet.cn?2013-09-28 07:46? 李克杰?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不讓座趕下車!”這是《南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明確規定。它說:拒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經勸阻仍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顯而易見,“拒絕服務”就是強制下車。不過,公眾對此卻提出了許多質疑。 一看便知,立法者的意圖是通過法律的剛性和強制作用來倡導和推行尊老扶弱的優良道德。以為一項要求只要規定為法律義務,就能夠強力推行下去,因為如果不遵守就可以采取法律強制迫使其就范,從而切實提高公眾的文明程度和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孰不知,法律雖然有用,但卻不能工具主義地使用,尤其不能脫離其法理基礎隨意設置規范設定義務。因為缺乏法理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僅缺乏自身的存在基礎,而且也得不到公眾的理解、支持和遵守,或因沒有可操作性而成為擺設,或因公眾的集體抵制和突破而權威盡失。 從法理上講,凡按規定購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就形成了客運服務合同關系。沒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運輸合同。當然這里的“法定事由”并不是隨便哪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都能滿足要求,在我國至少應當是地方性法規等級以上的法律法規才符合條件。換句話說,就是在南寧,至少應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或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才有資格成為“法定事由”。 另一方面,解除合同必須基于法律因素而不能基于純道德原因。“不讓座趕下車”的實質就等于“不文明即拒承運”。且不說因為道德原因而解除法律合同的合理性不足,如果以此理由就解除承運合同將乘客趕下車,那么,乘客的其他不文明行為要不要一視同仁也解除合同趕下車呢?比如隨地吐痰、窗口拋物等。如果不是,那法律公平何在?要知道缺乏公平的法律規定是無法培養公眾法律信仰,樹立法律權威和尊嚴的。 還有一個方面,那就是大家都想到的操作性問題。誰該讓座,誰不該讓座,是否拒不讓座,由誰來現場裁斷?公交車駕駛員,還是售票員?出現糾紛怎么辦?激化矛盾又怎么辦?比如,駕駛員或售票員向某不讓座乘客宣稱“拒絕向其提供服務”,對方就是不聽,拒不下車,前者能否采用某種強制措施?如果有授權,是否會變為執法者?如果沒有授權,又如何保證這一規定的落實?總之,這樣的規定即使寫入法規,恐怕最終也會淪為笑談,僅具觀賞效果。 由此,我們不禁想起許多地方的“雷人法規”,諸如“尿歪罰款”“公廁蒼蠅不得多于2只”之類的規定,讓普通人一看就“注定無法施行”的內容頻頻出現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不能不讓人擔憂地方立法中的“花架子”意識和工具主義觀念。看來,我國的地方立法領域也該檢討一下“奢侈浪費”之風了。 李克杰(山東 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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