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木之爭”何時了?
www.fjnet.cn?2013-09-16 07:57? 舒 銳?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9月3日,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盡管現在這根樹木的性質和價值還沒有完全確定,但是這根樹木所有權的爭論卻已經拉開了序幕。 如果沒有梁財,這根樹木也許將永遠“深埋河道無人知”。挖出個“寶貝”,本是好事,“不僅令梁財喜出望外,就連附近的老百姓也紛紛趕來,希望分到一杯羹”。可是,正在挖出之際,當地政府卻通知梁財,這根樹木應該歸國家所有,雖然也承諾給予一定獎勵,但讓梁財方難以接受。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還徒增煩惱。 在現行法律上,當地政府的主張有一定依據。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該規定在物權法第48條也有再述。 漢語中,“等”字有兩種用法,一是表示列舉未完,二是表示列舉后煞尾。而憲法中運用“等”字表示列舉共有14處,大部分是開放式列舉。聯系到法條上下文,我們可以作出以下理解:只要是自然資源,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都應當屬于國家。 而《辭海》對自然資源的定義為:指天然存在并有利用價值的自然物,是生產的原料來源和布局場所。顯然,這批樹木完全符合自然資源的特征,根據憲法,確實屬于國家。梁財只能根據無因管理制度請求一定的補償。 看似清晰的法律關系為何屢屢引發諸多爭議,似乎這種理解也難以被人們所接受。究其原因,在于這種“自然資源國家主義”與我們日常思維及習慣太不一致,并且如果這種主義在現實生活中發揮到極致,例如,我在河邊喝了一口水,是否意味著侵犯了國家財產;我被草地里的蛇咬了一口,是否能起訴作為蛇主人的國家,要求賠償;跨國候鳥飛向它國,豈不是國有資產流失? 這也難怪諸多網友質疑:沒有利益的時候,需要承擔義務的時候,“國家”不出來,而有“利益”的時候,“國家”咋就冒出來了?其實,一味規定將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對資源的開采、保護、利用。如果梁財早就知道烏木屬于國家,也許他就不會如此不遺余力地保護性挖掘了。 當法律規定和人們的日常思維及習慣極端不一致的時候,是不是就意味著法律有修改的必要了呢?其實,相關法律完全可以對類似的“無主偶然發現物”進行例外規定,給予發現者、保護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如此才是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之道。 舒銳(北京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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