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陪酒女危害小”為何遭網民質疑
www.fjnet.cn?2013-07-17 15:20? 喬志峰?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針對李某某家人懷疑受害方是酒吧陪酒員的說法,受害人楊女士委托律師發布聲明,稱不接受“陪酒女”質疑。16日,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過微博為李某某案辯護律師辯護,其中一句“強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質疑。也有專業人士認為,強調受害者的職業而非犯罪的情境的確不妥,但輿論對易延友的觀點也存在誤讀和夸大。(7月17日《瀟湘晨報》) 李雙江之子李某某一案一波三折、撲朔迷離,也引發了不少“雷人雷語”。“強奸陪酒女危害小”出自法律專家之口,在普通網民看來,這確實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強奸就是強奸,跟受害人的身份和從事的職業何干?早在1978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強奸盾牌條款”,規定有關受害人過去性行為方面的名聲或評價的證據,一律不予采納。時至今日,國內的某些法律專家何以還在鼓吹帶有明顯歧視色彩的觀點?實在讓人看不懂。 假如“強奸陪酒女危害小”站得住腳,潘多拉魔盒或許從此就被開啟,遺患無窮。從這一點來看,易延友“強奸陪酒女危害小”一說遭網民強烈質疑,恐非簡單因為夸大和誤讀,而是有著法與理的依據,有著不可忽視的民意基礎。 網民觀點: 新華網友“鍵盤劍客”:一個不容否認的現實是,現在一些酒店的確有陪酒女,教授如此言論與悄然慫恿強奸陪酒女何異? 新華網友“吳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對強奸的婦女是否為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未作區分,只有婦女和幼女之分。凡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違背婦女意愿的,就犯了強奸罪。 新華網友“范子軍”:隨著社會文明進步,即使是妓女的尊嚴也日益受到尊重并被改稱失足女,什么時候連陪酒女也不是良家婦女了?想必連易教授自己都會覺得自己的論調太荒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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