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責任倒查究竟該查誰?
www.shockplant.com?2013-06-07 18:04? 鄧海建?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交通運輸部日前印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素質提升工程”實施方案》,要求通過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強化教練員監管與責任追究、開展教練員全員培訓和技能評比等方式,開展“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素質提升工程”。對導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機動車駕駛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各地要協助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做好培訓過程責任倒查。(6月7日《人民日報》) 司機開車弄出人命,倒查培訓責任,聽起來也是天經地義。數據勝于雄辯,僅2011年我國發生的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就有23起是客貨運駕駛人肇事導致的,且全部存在超速、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司機素質不過關,確實是極大的安全隱患。從這個意義上說,以責任倒查強化源頭的教化功能,當然很有必要——對駕校等機構來說,培訓出去的駕駛員,就像推銷出去的商品,總要承擔個“質保”的責任。 這個“質保”責任,既不是讓培訓機構與肇事司機一起承擔民事連帶責任,也不是讓駕校校長和肇事司機一起承擔刑事責任,培訓機構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去年11月,領到駕照不滿半年的劉某酒后駕車撞死一名六旬老人后逃逸。此后,廣東東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培訓劉某學習駕駛的東南駕校被責任倒查。在倒查期間,交警部門將暫停受理該駕校報考申請。這當然不是無法可依的地方做派,因為早在去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印發《加強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指導意見》,其中規定:駕校培訓出的駕駛員,3年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主責的,要倒查駕校責任。 倒查責任沒問題,真正的問題是“查誰”。一者,培訓機構問題再多,還有最后的考試機構在“把關”著,司機真要出了問題,如果要究責,培訓機構責無旁貸,那么,審核考試部門該擔何責呢?這就好比高考,如果試卷不能體現素質教育的導向性,只怪私底下應試教育猖獗,這是什么道理?二者,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行政訴訟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并勝訴,成為以“散學”名義申請駕照考試的中國第一人,直到今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回應網友關于“是否應該允許公民駕照直考”的問題,一個共識已經清晰達成——“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申請駕駛證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于是問題就來了,對那些沒有經過培訓機構、“自學成才”的駕駛員,該追究誰的責任呢? 駕校盡不盡責,這個問題其實完全可以交給市場回答。因為駕校不是水電煤氣,無法壟斷、要靠性價比生存,真正該嚴肅倒查的,首當其沖的應該是考試審核部門,因為他們的工作,決定了駕校敢不敢投機取巧、也決定了學員能不能敷衍塞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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