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取樂的官員為何沒有“攤上事”?
www.fjnet.cn?2013-03-21 17:08? 陳家沛?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為了拍照取景,信陽潢川縣地稅局一工作人員點燃樹苗,不慎將火勢引大,導致受害人蔡先生自家種植的樹木遭焚燒,過火面積30畝左右。3月19日上午,記者接到受害人蔡先生的電話,稱自家林地被意外燒毀,事發已經兩個月了,至今未得到賠償。(《新華網》) 古有周幽王為了取樂自己的美人而烽火戲諸侯,雖然因此而落下千古罵名與臭名,不過以當時周幽王的身份來說,他這樣做還是沒有什么大不了的——“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濱 莫非王臣”,一切都是“幽王老大”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既然都是他的,他如何處置都是可以的;而身為縣地稅局辦公室主任,雖然是“公家人”,但如果他要取樂,點燃自己的衣服、財物、頭發都是沒有問題的,他偏偏不點這些,要去點燃村民的樹苗。村民的樹苗,他有什么權利去點燃?可見他在法律意識上就根本不及格。損壞東西要賠,這是最起碼的底線,他不僅放火燒了村民的樹,而且還準備一走了之,不打算承擔任何責任,讓人能說什么?只能說,張主任,你攤上事啦! 可是,從1月19日為了取樂自己而放火燒村民的樹,到如今3月20日,整整兩個月過去了,他的官位仍然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地稅部門到底是不知道他干的事,還是覺得那純屬個人興趣愛好,不應該去過問。所以,至今他根本沒有“攤上事”。這也實在太讓人匪夷所思了。 地稅官員為了取樂,燒了村民34畝林地,在他自己的單位沒有“攤上事”,這還不是特別奇怪的,當村民報了警之后,林業公安介入了,這下放火取樂的公務員應該“攤上事”了吧?因為按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l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取樂放火,當然是故意放火,燒毀林地34畝當然屬于過火面積2公頃以上,這樣的行為是“重大案件”了。可公安所做的事也就是測量了被毀的林地面積,接下來讓雙方自己協商賠償,結果,放火的官員照相“平安無事”!這就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了。 官員素質低,不足為奇。他的單位依然重用他,這就有問題了。相關部門對他的行為也沒有當回事,這是最大的問題。如果做出如此出格的事都可以不“攤上事”,那么,誰不愿意去效法呢?如此行為還可以不“攤上事”,可能引發的后果將有多嚴重,相關部門難道想不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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