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委托,由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擔的《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舉行中期成果發布會。研究稱,我國已基本具備征收遺產稅的條件,并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國務院此前批轉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曾要求,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2013年3月3日《京華時報》) 毫無疑問,征收遺產稅的目的,除了能夠縮小貧富差距,規避“中等收入陷阱”之外,更重要的則是能夠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穩定、增加財政收入等積極作用。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考慮到當前缺乏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收入申報制度背景,就大肆想通過強制征收去間接實現“富二代”自立,不但不能夠達到預計的目的,而且更容易誘發資本外逃等不利因素的出現。實際上,在一些業已開證遺產稅的歐美發達國家,目前已經出現大批富豪因躲避稅費而更改國籍的事件,更何況,對于一個資產積累尚在轉軌的中國來講,征收遺產稅所帶來的“殺雞取卵”詬病,也勢必會影響民營資本的投資熱情。 任何征稅的目的都是為了調節收入分配,遺產稅的設立也概莫能外。只不過,對于這一目的的行使結果來看,稅收政策的出臺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則是這種政策是否最終能夠以最低成本的改革兼顧到更多的公平。因此,對于像中國這樣一個從未有過征收遺產稅先例的國家來講,不應只看到遺產稅所帶來的正面效果,還需要看到包括傳統文化、條件是否具備在內的外部因素制約。例如,美國《華爾街日報》曾公布了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即使美國取消遺產稅,仍有50%的美國有錢人打算把自己至少一半的財產捐給社會,只留下一部分財產給子孫。具體到國內來講,一些富人是否具備西方國家那種慈善傳統,顯然也存在一定的疑問。 實際上,遺產稅的征收必須有賴于社會共識的初顯,倘若在制定之前就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一因素并及時規避,則勢必會讓征稅陷入一種制度性的癱瘓。從比爾·蓋茨以慈善捐款規避遺產稅,到喬布斯遺產交與信托基金管理,再到臺灣首富蔡萬霖財產轉移子女名下規避遺產稅等事例來看,都至少證明了人們在遺產稅的征收抵抗中,極易表現出一種人性的私利。如此背景之下,甚至還讓“寧愿消費,也不捐助”及“反正掙多了也不能留給子女,那就少掙點”等消極的思維出現。 應當認識到,稅收的調節作用只有置于多重經濟行政制度的配合之中,才能真正發揮出來。所以說,即便是今后我國可能開征了遺產稅,但也沒有必要把遺產稅這一作用過度放大。這期間,如何確保我國的收入分配格局從“金字塔形”向“橄欖形”過渡,進而實現一種社會的結構穩定,還需要依賴于更多層面的制度支撐。譬如,在征收遺產稅的同時,也可以通過同時開征贈與稅、實現分配領域公平公正等方式配合。除此之外,任何一個夸大、否定遺產稅作用的觀點,都是行為的誤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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