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清廉為民的公仆何懼“丑化”
www.fjnet.cn?2013-02-07 16:03? 魏文彪?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從現在起,我省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纏訪鬧訪、丑化領導人形象等三種行為的勞教審批統一停止。對其他違法情形的勞教審批全部暫停,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不再采用勞教手段。”5日,在全省政法工作視頻會議上,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孟蘇鐵作了上述重要發言。(2月6日《云南信息報》) 作為領導人即領導干部來說,對于其施政行為與各方面的表現,總難免會有人評價、議論乃至批評。而民眾的評價、議論與批評,很多時候實際上是指出了領導工作與生活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如果相關領導能夠虛心接受民眾的評議乃至批評,并對不足之處予以改正,其實是有利于其各方面能有更好的表現的。反之,如果一個領導干部聽不得他人的評議與批評,乃至將他人言辭較為激烈的批評視作為是對于自己的“丑化”,并由此而通過勞教等手段對當事人實施打擊報復,則既是對于公民言論自由權的侵犯,同時也不利于其自身在工作與生活等各方面能有更好的表現。 而部分地方有關部門所以會將部分公民較為激烈的批評言辭,認為是對于相關領導人形象的丑化,并由此而對其施以勞教處罰,實際上是認為相關公民的激烈言辭損害了相關領導的人格尊嚴權。而其實,領導干部作為公眾人物難免會有人議論、評價乃至批評,這實際上是作為公眾人物難免要承擔的一種代價。尤其是官員作為民眾選舉產生的“公仆”,有義務接受民眾的評價與批評,批評官員在某些方面的不良表現也是民眾的權利之所在。正因如此,官員的人格尊嚴權應當適度受限,有關部門不能簡單將民眾較為激烈的批評言辭,認為是對于官員人格尊嚴權的損害,并由此而對其施以勞教等處罰。退一步說,如果相關官員確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權遭受了侵犯,也可以到司法機關對相關公民提起訴訟,通過自訴方式解決糾紛,而不能動用國家公權力“公報私仇”。 而換一個角度看,公民對相關官員批評言辭較為激烈,甚至存在有意“丑化”其形象的嫌疑,其實也并不會產生多么嚴重的危害后果。因為一個官員的實際表現如何,民眾心中都有一桿秤,如果其在各方面都真正表現良好,即便有人有意“丑化”其形象,也不會令其在多數人心目中的形象受損。而對于社會來說,公民對相關官員批評言辭較為激烈,乃至存在有意“丑化”其形象之嫌,就更談不上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而公權機關對公民進行包括勞教在內的處罰,須以其行為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后果為前提。既然公民對官員批評言辭激烈,乃至存在有意“丑化”其形象之嫌,實際上并不會對相關官員與社會造成多大的危害后果,則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而對相關公民施以勞教等處罰。 從以上意義來說,云南省對包括丑化領導人形象在內三種行為停止勞教審批,有利于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與批評建議權利,避免公民在未犯罪情形下受到法律追究,并防范國家公器淪為某些官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工具,具有積極的進步意義。當然,鑒于勞動教養制度事實上有違憲法與立法法相關規定,并在具體執行當中滋生大量損害公民權利現象,所以,有關方面更應當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徹底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以在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的法治進步與人權保障事業發展。新華每日電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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