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須常態化、長期化
www.fjnet.cn?2013-01-07 15:30? 劉 戈?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國家發改委日前宣布,因合謀操縱液晶面板價格,對三星、LG等6家生產企業處罰3.53億元。然而其中的罰款數額總計僅1.44億元,和6家企業液晶面板巨大的營業額相比,如同九牛一毛。 不過,和那些如撓癢般或有頭無尾的反壟斷懲罰相比,這次懲罰的力度已經顯得非常大了。以電信領域為例,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宣布正在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展開調查。但后來此事杳無音信,外界傳聞的重罰已經不再可能。 這次受罰的6家外資企業占據產業鏈上游,而下游企業主要是國內規模較大和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可以設想,如果受傷害者是普通消費者或者中小微企業,而上游供貨商是強勢企業,結果會怎樣?總體來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至少是不狠打老虎的事實沒有根本改變。 在反壟斷浪潮的發源地美國,誘發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的直接原因就是美孚石油公司濫用壟斷地位強行收購小企業。這部1890年簽署通過的法律雖然粗糙,卻非常嚴厲地定義了壟斷行為:“任何契約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貿易或商業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壟斷或者企圖壟斷都是嚴重的犯罪”。 從《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鮮有對更為普遍的“經營者濫用壟斷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壟斷現象懲罰的案例。例如,壟斷行業興辦所謂“三產”企業,成為自己主業的設備供應商或服務商。這些寄生公司在壟斷公司的支持下穩賺不賠,如一些地方的電力公司成立關聯公司,企業如果新建或擴容變壓器必須交給這些公司承建。 要真正提高中國市場經濟的競爭水平,不妨借鑒歐美市場的做法,把反壟斷常態化、長期化。 (原文刊2013年1月6日《環球時報》,有刪改。作者:劉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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