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假期要有保障
www.fjnet.cn?2012-12-29 10:00? 李 龍?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常回家看看”入法還要看其對有法不依的懲罰力度,在違法的處罰細則上更加具體,從而在全社會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識。同時,以此為契機推動社會配套制度的健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明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早在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草案時,輿論就有贊有彈,支持者認為將“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強調了倫理道德的正義性,又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參考依據,體現了法的善意;反對者則表示,孝敬父母是道德范疇,不宜入法,即便入法后,也缺乏可操作性,容易淪為“一紙空文”。 曾經歷史上的“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被傳為因公忘私的佳話。然而面對當下“白頭老母遮門啼”的現實寫照,“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也合情合理。特別是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加快,空巢老人比例越來越高,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越來越大。全國老齡辦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末,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8499億,每5名勞動年齡人口就要負擔一名老人。在這其中,95%以上的老年人都要在家里養老。在這樣的背景下,“常回家看看”入法實際上也是對我們孝敬父母傳統的一種推動,寄望于以法律的剛性約束來喚起公眾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家庭責任。 當然,法律的善意和實施效果不能簡單地畫等號,輿論對“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最大爭議之處并不在其入法初衷,而在于其入法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用什么來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還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離,“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說,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廣州的,和父母在廣西而子女在廣州的,兩者間的“常”都是同樣的標準嗎? 另一方面,回到法律的本身,“常回家看看”入法還要看其對有法不依的懲罰力度。盡管現實中也出現了法院判處子女要定期回家探望父母的實例,如青島黃島法院就曾判處兒子付給母親邵某養老金1萬元之外,還要求其定時回家探望母親。但依人之常情,很少會有父母因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將子女告上法庭的。因而,若要讓“常回家看看”入法深入人心,恐怕還須在違法的處罰細則上更加具體,從而在全社會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識。 更重要的是,既然“常回家看看”已經入法,那么社會當為實現這個法律義務提供現實支撐。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強調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現實中除了國有單位執行得比較好之外,有些私企員工很難享受到探親假。中國青年報的一項調查顯示,有超過一半的人直言根本沒有享受過帶薪休假。“有假難休”的困境也給“常回家看看”入法提出了最直接的難題,如果不從制度上保障員工的休假權,所謂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難做到有法必依。 因而,用法律的形式強調“常回家看看”本身無可厚非,因為法律的一個意義就是弘揚一種社會價值,在道德倫理弱化時,以法律來引導社會的主流價值。但僅僅入法顯然還不夠,要以此為契機,來推動社會配套制度的健全,比如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系統和醫療保險系統,以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完善現行的休假制度,讓人們帶著輕松的心情,能常回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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